郭长刚、任佳波 | 移民殖民主义理论与殖民话语叙事重构

文摘   2024-10-28 09:00   土耳其  


移民殖民主义理论与殖民话语叙事重构


郭长刚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任佳波

上海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提要】20世纪后期的原住民运动催生了“移民殖民主义”理论的诞生。该理论强调“清除逻辑”,认为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国,本质上是由白人移居者通过对原住民进行“清除”而建立起来的“殖民国家”,并不是传统历史叙事中反抗宗主国母邦统治而获得民族独立的“殖民地国家”,二战后去殖民化运动形成的后殖民理论无力阐释美国等国的殖民性质,没有对这些白人移民殖民者建立的国家进行殖民清算。移民殖民主义理论可以看作一种“后-后殖民主义”理论,它的提出推动了后殖民研究的“移民殖民主义转向”,在相当程度上重塑了殖民史叙事。


【关键词】移民殖民主义;原住民;清除逻辑;沃尔夫;维拉契尼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二战”)后,饱受殖民统治的第三世界国家纷纷独立,掀起一波“去殖民化”浪潮,到20世纪60年代,殖民主义体系业已终结成为学术界的共识。但是,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白人移民建立起来的国家仿佛并不存在去殖民化问题,不但没有受到去殖民清算,其建国或自治之前的早期历史还被视为殖民地史的一部分,俨然也是殖民统治的“受害者”。受20世纪60年代民族解放运动和美国民权运动的影响,北美和澳洲等地的原住民的民族意识开始觉醒,废除白人移民“殖民”统治的呼声日渐高涨。对于这些原住民的诉求,研究殖民统治及其影响的“后殖民主义”理论显然不具备阐释力。1999年,澳大利亚学者帕特里克·沃尔夫正式提出“移民殖民主义”(Settler Colonialism)概念,认为澳大利亚是典型的移民殖民主义国家。之后,新西兰学者詹姆斯·贝里奇、澳大利亚学者洛伦佐·维拉契尼等人进一步拓展了沃尔夫的这一概念,使之成为专门分析移民殖民社会形成过程和原住民问题的移民殖民主义批判理论。

 

对新兴的移民殖民主义研究,国内学界已有所关注,但缺乏系统的介绍和深入全面的研究。本文拟对移民殖民主义理论产生的背景、核心内容框架作初步介绍和分析,以期有助于国内学界对这一新兴学术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并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移民殖民主义性质有新的认识,助力殖民史研究的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的构建。


一、移民殖民主义理论的提出


所谓“移民殖民主义”,是指一种以占有原住民土地为中心,以清除原住民社会为目的的殖民统治形式。通常意义上的殖民主义或殖民统治,根据《辞海》的解释,是指“资本主义强国压迫、奴役和剥削‘落后’国家,把它变为自己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一种侵略政策”,尽管其表现形式随着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变化,但其本质都是为了奴役、剥削和掠夺财富。“移民殖民主义”则不同,其目的不是为了奴役、剥削和掠夺财富,而是要清除原住民和他们的社会组织,用移民殖民者自己的社会组织取而代之。


20世纪60年代,随着世界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以及美国等国国内民权运动的兴起,原住民权利意识开始觉醒。例如,美国的印第安人就为争取包括政治主权在内的各种权利展开斗争,美国政府不得不在1968年通过《印第安人民权法》,承认印第安人在保留地中的有限自决权和部落自治原则。但是,这并没有满足印第安人的权利诉求。1969—1970年,印第安激进分子占领旧金山湾的阿尔卡特拉斯岛,宣布其为印第安人的领土;1970年,陶斯族和奥奈达族通过诉讼索回被侵占的土地;1973年,“新美国印第安运动”的激进分子和当地拉科塔族人一起占领具有历史意义的“伤膝村”,抗议1890年白人在此地对印第安人的屠杀。在印第安人的不断斗争下,1975年,美国国会在法案中首次把“自决原则”作为政策执行原则;197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起诉惠勒案”中承认印第安人的主权是独特而有限的,并重申其部落主权。


在澳大利亚,原住民也为自己的权利展开斗争。1967年,澳大利亚就有关原住民权利的两项宪法条款进行全民公投,拟将澳大利亚在制定法律和统计人口时排除原住民的规定废除,超过九成公民投票赞成赋予原住民公民权。这项公投使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拥有了管辖原住民事务的权力,从而能够制定新的全国性的政策。1972年,臭名昭著的白澳政策被废除。1976年,第一份涉及原住民土地权的法案——《原住民(北领地)土地权法》通过。原住民争取政治与社会权利的斗争同样也在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发生。例如,加拿大联邦政府、魁北克省政府与克里人在1975年签订《詹姆士湾及北魁北克协议》来解决土地所有权纠纷。


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地原住民运动的兴起,使得“原住民”一词开始流行,并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1968年,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国际原住民事务工作组”(IWGIA)成立;1974年,国际性组织“国际印第安条约委员会”(IITC)成立;1977年,原住民开始在国际社会发出呼声,并建立非政府组织争取自身权益;同年,“国际印第安条约委员会”被联合国认定为非政府组织;1982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成立“原住民人民工作组”(WGIP),致力保护和促进原住民人权,并起草《原住民人民权利宣言》,于2007年在联合国大会获得通过。


但是,对于原住民争取政治和社会权利的斗争,以及他们的历史境遇和社会状况,学术界尚无有阐释力的理论。加拿大原住民政治家兼学者乔治·曼纽尔曾提出“第四世界”的概念,认为发达国家的原住民生活在第四世界。民族解放运动催生的“后殖民理论”难以被运用到原住民问题上,因为原住民根本没有获得“解放”,他们所处的社会也没有受到去殖民清算。关于这一点,澳大利亚原住民诗人和社会活动家罗伯塔·赛克斯在谈到后殖民主义小说时表达得非常清楚:“后殖民小说就是谎言!他们走了吗?谎言!”美国学者安妮·麦克林托克也批判“后殖民主义”一词的贫乏,认为该术语用时间而非权力作为划分标准,忽视了关键的地理差异,像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仍是白人定居者的殖民地,这些国家并没有和其他殖民地一样实现去殖民化。


1992年,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马宝案”获得澳大利亚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裁定墨累岛不属于“无主土地”,正式承认了原住民的土地所有权,托雷斯海峡岛民的诉求被认可。该判决成为澳洲原住民争取历史权利的一个里程碑事件。1993年,澳大利亚通过《原住民土地所有权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确认原住民可以成为土地的所有者。


受“马宝案”启发,澳大利亚墨尔本后殖民主义研究所的帕特里克·沃尔夫对澳大利亚原住民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1997年,他在《美国历史评论》上撰文指出,混为一体的、未经考察的殖民主义观念和理论是有缺陷的,后殖民主义理论没有分清不同殖民地的形成过程;并认为澳大利亚与霍米巴巴所说的印度不同,它是一个移民殖民地。1999年,沃尔夫出版《移民殖民主义和人类学转型》一书,认为澳大利亚原住民争取土地权的斗争之所以能够在澳大利亚大陆东北端的托雷斯群岛而不是在其他地方取胜,根本原因在于托雷斯海峡岛民和澳洲大陆原住民遭受的殖民入侵有本质不同:前者受当时大英帝国的间接统治,与土地还保持较强的连续性;而后者的土地被掠夺,部落被强迁至保留地。换句话说,托雷斯海峡岛民遭遇的是典型的殖民主义,而澳大利亚大陆原住民以及早已灭绝的塔斯马尼亚岛原住民遭遇的殖民入侵属于一种特殊的殖民主义,沃尔夫称之为“移民殖民主义”。至此,移民殖民主义理论被正式提出。


二、移民殖民主义的“清除逻辑”


移民殖民主义可以被看作殖民主义范畴下的一个子类,也可以被看作殖民主义的相反类型。在移民殖民主义研究领域的学者看来,移民殖民主义和通常意义上的殖民主义虽然都是殖民主义,但彼此之间有着很大区别。首先,它不同于原始意义上的殖民,即移居垦殖,马克思称之为“真正的殖民地”,亚当·斯密称之为“希腊型”的殖民;它也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旨在建立“统治”、用于掠夺资源、奴役原住民和外来奴隶的殖民主义,亚当·斯密称之为“罗马型”殖民。移民殖民主义的典型特点是“清除”和“取代”原住民。换句话说,移民殖民主义与原始意义及通常意义上的殖民主义的区别,在于移民殖民者并不是移居到无人或无主的土地上进行“垦殖”,或者满足于在新占领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优势地位,而是追求把原住民清除掉,永久地占有他们的土地。


对于移民殖民主义的这一特点,沃尔夫在《移民殖民主义和人类学转型》一书中曾这样设问:如果殖民者不需要剥削原住民劳工,只需要将原住民强行迁往他处,然后占有本属于原住民的土地,那会是什么情形呢?他认为,“移民殖民主义”所指的就是这种情形,它是以清除原住民社会为前提的,在这里不是殖民者是多余的,最终应该被赶走的,而是原住民是多余的,是应该被清除掉的。这就是移民殖民主义理论最为核心的概念——“清除逻辑”(the logic of elimination)。


在沃尔夫看来,澳大利亚移民殖民主义的清除逻辑可划分为三个阶段或三种模式——对抗、拘禁和同化。对抗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对原住民的屠杀、性虐待、疾病和饥饿导致的原住民高死亡率,这主要发生在白人移民进入澳洲大陆的初期;在拘禁阶段,原住民作为“消亡的种族”被赶入保留地;在同化阶段,澳大利亚官方采用同化政策,如设立寄宿学校应对“混血的威胁”等。


但是,“清除逻辑”只是移民殖民者的殖民政策遵循或呈现的一种“逻辑”,不等于“清除”本身,即对原住民的完全清除。实际上,清除也并没有完成,因为很多原住民还是幸存了下来。但在沃尔夫看来,“清除逻辑”直到当下都没有消失。沃尔夫通过梳理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30年代人类学家对婚姻制度、亲属制度、母权、图腾崇拜的研究及争论,指出澳大利亚政府利用某些人类学家的研究成果,使之成为制定原住民政策的依据和构建移民殖民主义话语的一部分。例如,鲍尔温·斯宾塞提出澳大利亚中部原住民阿伦塔部落的生育无知论,他后来担任原住民监护官,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实施白人家庭领养混血儿童的政策。这项旨在对混血原住民儿童进行同化的领养政策从1910年一直执行到20世纪70年代。同时,尽管澳大利亚政府在1993年颁布了《原住民土地权法》,这个方案较之1976年的《原住民(北领地)土地权法》有很大进步,但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对原住民血统和背景的严格审查,将能获得选民资格和土地资格的原住民人口数量控制到最低,其背后隐藏的仍然是“清除逻辑”。


“清除逻辑”这一概念沃尔夫在1994年就已经提出。他当时撰文认为,英国移民殖民者在澳大利亚对原住民进行的暴力屠杀、文化灭绝和同化,体现的是一种“清除逻辑”,这一逻辑运行的结果,就是英国移民殖民者对澳洲的入侵构成“一个结构,而不是一个事件”,因为那些英国的移民殖民者“来了不走”(come to stay),与原住民组成了一个相互对立或平行存在的二元结构。该二元结构不同于后殖民理论者弗朗兹·法农所说的殖民者与被殖民者之间的二元对立,移民殖民者不依赖于对原住民劳动的剥削,原住民在这一结构中是多余的。当然,沃尔夫并非不知道白人奴役原住民、白人男性对原住民女性进行性剥削等现象的存在,只是认为移民殖民者剥削原住民相对于掠夺原住民土地而言,处于从属地位。


沃尔夫选择使用“清除逻辑”而不是用“种族灭绝”或“文化灭绝”等词汇,可以说是其独创,更能体现移民殖民主义的内在本质。因为移民殖民者在不同历史情形下会采用多种策略达到清除原住民的目的,既有屠杀、强迁、拘禁等暴力手段,也有传教、拐骗混血儿童去寄宿学校等文化同化手段。因此,清除并非意味着单一的大屠杀形式。移民殖民者对原住民的清除虽然形式上不属于大屠杀,但的确存在根除原住民的倾向和结构,在历史长时段中造成了类似大屠杀的效果。正如格雷·威利(Gray  H.Whaley)在研究俄勒冈如何消除印第安人的历史时指出的,种族灭绝事实上是作为移民殖民主义的关键要素,这不容被否认。沃尔夫称此为“结构性大屠杀”。


应当承认,20世纪6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逐渐进入多元文化的转型时代,对于沃尔夫的“二元结构”和“清除逻辑”,不少学者尤其是一些人类学家表示质疑。例如,人类学家杰弗里·西森斯就不同意沃尔夫所谓的“历史连续性”,认为移民殖民国家政策在后殖民的全球情境下强调和解与历史补偿,与早期的“清除逻辑”构成了断裂。他以新西兰为例,指出新西兰实行的双元文化政策和赔偿政策很难称得上是“清除逻辑”的体现,而把澳大利亚的同化政策归结为“清除逻辑”也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人类学家弗朗西斯卡·梅尔兰虽然承认,从1976年《原住民(北领地)土地权法》到1993年的《原住民土地权法》,的确存在 “原住民资格”不断缩减的问题,但把这种资格的缩减视作“清除逻辑”的延续,未能考虑社会经济转型和各种干扰因素。伊丽莎白·波维内丽虽然总体上赞同沃尔夫的批判性观点,即“马宝裁定”之后,澳大利亚仍在对历史上的入侵行径进行合法化粉饰,但她认为移民殖民国家的存在其实是延缓了“清除逻辑”的完成。


在澳大利亚原住民史领域,著名学者蒂姆·罗斯也批评沃尔夫忽视了原住民的能动性,并指斥移民殖民主义理论范式具有心理化、非历史化和目的论倾向,强调澳大利亚历史存在互相冲突的多重结构而不是单一结构。罗斯还澄清了一系列事实,指出沃尔夫在理论概括上的不足。比如,在澳大利亚地域差异问题上,罗斯认为多种族混合的北方很难说是“移民殖民地”,指出澳大利亚原住民不是一个统一的大陆性民族。罗斯把沃尔夫的社会分析和历史分析视为一种典型的“目的论”,认为沃尔夫为了推出潜藏的移民殖民主义逻辑,为了证明移民殖民当局的最显著特征符合该逻辑而对历史进行刻意编辑。


虽然有上述质疑和指斥,但无可否认的是,沃尔夫的“清除逻辑”有着无法漠视的历史史实的支撑。他的“清除逻辑”的三个阶段或三种模式并不需要经过缜密的叙事构建或性质辨识,因为白人移民殖民者对待澳洲原住民的政策都是清晰可见的:1804—1830年的所谓“黑色战争”,就是对原住民的赤裸裸的大屠杀,1876年,塔斯马尼亚岛上的纯种原住民已完全灭绝;1835年,移民殖民者将整个塔斯马尼亚岛上幸存的二百余原住民集中起来,送到澳大利亚东北角的弗林德斯岛实行监狱式管理,就属于沃尔夫所说的赶入保留地的“拘禁”政策;从1910年开始的混血儿童领养政策,可以说是针对原住民的系统性的种族“改造计划”,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才结束,期间大约有十万多原住民儿童被强制带走,相当于当时所有原住民儿童的10%—30%,他们成为澳洲历史上“被偷走的一代”,这是典型的对原住民的文化“同化”政策。


沃尔夫的移民殖民主义理论及其“清除逻辑”的冲击性和颠覆性是可以想象的,他甚至被认为是受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影响。毕竟,根据传统的殖民叙事,美国、澳大利亚等长期以来都被看作白人移民“垦殖”的殖民地,是经过艰苦的反抗和斗争,摆脱了宗主国英国的统治之后才获得独立,它们被构建为殖民统治的“受害者”,而不是对原住民进行殖民统治的“加害方”。沃尔夫的“清除逻辑”不仅揭示了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殖民国家本质,而且指出它们的移民殖民要比通常意义的“奴役殖民”更为残酷和野蛮,因为移民殖民者追求的不是剥削和奴役原住民,而是要“清除”原住民,把原住民赶尽杀绝。这种完全打破移民殖民者叙事垄断的原住民立场和视角,无疑向世人展示了历史的另一面,从而让历史真相变得更加完整,或者让人们更加接近历史的真相。


三、移民殖民主义与殖民叙事话语重构


沃尔夫的移民殖民主义理论和他的“清除逻辑”具有的强烈批判性和解构性,很快得到了学界的积极反响与呼应。澳大利亚斯威本科技大学社会研究所研究员、移民殖民主义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洛伦佐·维拉契尼认为,移民殖民主义理论算得上是“诺贝尔奖级别”的成果。2010年,《移民殖民主义研究》(Settler Colonial Studies)杂志创刊,并成为移民殖民主义研究的主要学术阵地,移民殖民主义研究随之成为涉及历史学、人类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历史地理学、文学批评、国际关系、殖民主义和后殖民主义研究、原住民研究、大屠杀研究、文化与性别研究等方面的跨学科领域,移民殖民主义理论也成为殖民史研究绕不开的解释框架。众多学者运用这一理论对移民殖民这一历史情形重新进行解读,推动了后殖民研究的“移民殖民主义转向”。


应该说,“移民殖民主义”一词并非沃尔夫首创,移民殖民这一历史现象也并非沃尔夫首次发现。1972年,法国经济学家阿吉里·伊曼纽尔在《新左派评论》上就发表文章,批判传统的帝国主义学说,认为这些学说的缺陷在于忽略了介于帝国主义式资本主义和受压迫国家的人民之间的“第三因素”——自主性的白人移民。他的文章标题《白人移民殖民主义与帝国主义投资神话》就直接使用了“移民殖民主义”的概念。不过,他的“移民殖民主义”概念主要是用于对英属非洲——南非、肯尼亚、罗德西亚(后更名为津巴布韦)等国家的政治经济研究。随着后殖民理论的兴盛,“移民殖民主义”一词的使用一度沉寂下来,直到1999年沃尔夫再次启用该词来描述澳大利亚独特的殖民主义。


对于殖民主义的不同形式或类型的区分,亦非移民殖民主义理论研究者的独特观察。早在18世纪时人们就已经开始讨论,那时一般把殖民地分为三类:英国定居者殖民地、征服的殖民地和种植园殖民地。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从历史纵向角度把殖民地分为古代希腊和古代罗马两种类型,对此前文已有述及。他又从现实的横向角度把殖民地分为以西印度为代表的移民垦殖殖民地和以东印度为代表的奴役土著殖民地。亚当·斯密认为,古希腊式殖民地和古罗马式殖民地之间尽管存在很大差异,但“促其建立的利害关系,却是同样明白判然的。这两种制度都溯源于无可奈何的必要”,而近代欧洲人在美洲及西印度建立殖民地,进行殖民扩张,其最初的目的完全不同于希腊式或罗马式殖民,因为他们“不是从必要而起”。19世纪时,英国官方已把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称之为“移居殖民地”(settle colonies),将他们作为“白人自治领”与其他的自治领如印度等区分开来。


但是,沃尔夫等学者的移民殖民主义理论的意义,并不在于重新强调“移居殖民”与通常意义上的殖民即“奴役殖民”的差别,不在于它是否能够阐释全球的各种殖民现象,而是在于这一理论彻底解构了关于近代以来欧洲的“移居殖民”是移民“垦殖”“无主土地”的话语构建,还原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移民殖民国家的形成过程,揭示了其比奴役和剥削殖民地人口的“奴役殖民”更为残暴的“清除”原住民的本质。当“奴役殖民”在20世纪中后期受到去殖民化清算时,“移居殖民”却巧妙地利用其“垦殖”与“无主土地”的话语叙事而毫发未损。这才是移民殖民主义理论的意义所在。


根据移民殖民主义理论,白人移居者在建立政权后,摇身一变,成为当地原初居民或新生国家的最早居民,在历史教科书中,他们甚至还成了摆脱前宗主国统治、争取“民族独立”的先行者。他们把自己视为“原初美国人”“原初澳大利亚人”等。为了掩盖或否认对原住民的强制迁徙、清除这一暴力行径并建立自身的合法性,移民殖民者构建出“无主土地”“处女地”“平静的大陆”等话语,形成了一整套历史叙事。在“无主土地”“处女地”的话语体系里,原住民被刻意忽略了,大地被视为“无人荒野”,移民殖民者的殖民过程被叙述为“新的开始”,他们与土地的关系成了原初的、排他性的关系。在“平静的大陆”话语体系里,澳大利亚是“无历史”的,也是“平静的”,没有冲突和斗争,当然也不存在对原住民的清除,因为澳大利亚的历史是白人移居者到达之后才开始的,根本不存在欧洲那种充满冲突的历史。


针对这种“无主土地”的话语叙事,考察一下美国的早期历史发展,我们就会发现,美国在争取独立时,因为担忧印第安人与英国、西班牙的关系,曾在美国宪法中确认了印第安人的独立主权地位,因此,印第安主权是先于和独立于美国宪法的。印第安人丢失主权的转折点发生在19世纪30年代美国“切罗基诉佐治亚州案”,败诉的切罗基部落在法律上沦为美国国内依附民族,丧失了领土权,印第安人问题逐步在政治和司法上从美国社会的外部转入内部。既然在历史上曾经承认印第安人的独立主权地位,这本身就证明了北美洲“无主土地”叙事的荒诞无稽。其实,正如波莱特·里根在论及加拿大的移民殖民历史时指出的,加拿大的移居者及后代不可能不知道加拿大建政时对印第安人的暴力行径,只是他们选择否认曾经发生的暴力。对于“澳大利亚无历史”和“平静的大陆”的论调,同北美情况一样,其实质也是白人移居者将自己伪装成“真正的本地人”,并将自己的观点本土化,以反对原住民、其他国家的移民和宗主国。同时,这也是一种“选择性遗忘”或“唯我论叙事”,因为原住民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


移民殖民主义理论在解构传统殖民话语的同时,也像后殖民理论一样,推动着最新的去殖民化进程。维拉契尼曾探讨过移民殖民国家去殖民化的三种形式:移居者被驱逐、移居者与原住民和解、移居者公开否认历史并拒绝体制改革。第一种情况在阿尔及利亚、利比亚、纳米比亚等国发生过;第二种情况以新西兰为代表;第三种情况则以美国和以色列为代表。就现实状况而言,和解是最具可行性的方式,。因为把北美、澳洲的白人移居者再从北美大陆和澳洲大陆驱逐出去是不现实的。既然移民殖民者占有原住民的土地来建政,其实是偷走了原住民的主权,通过某种形式归还原住民的土地和主权(并不意味着剥夺现在移居者的财产),可以终止这一移民殖民历史,重塑移民殖民主义国家的政治结构,实现去殖民化。但是,如何承认原住民主权,即使是有限度地承认,也缺乏一种恰当的去移民殖民化叙事。维拉契尼给出了一个折中的解决方案:“在移民殖民者主权以及作为主权基础的人口与经济不被触动的情况下,原住民共同体得到承认,获得一定程度的自决权,拥有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机会,获得道歉和一定赔偿,以及公众普遍地感知到移民殖民国家基础的根本变革。”不过,维拉契尼的这一折中方案仍然面临着巨大的现实挑战。


在移民殖民主义话语以及原住民运动的共同影响下,2002年,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议成立的“原住民问题常设论坛”成为联合国框架下重要的非国家行为体。2007年9月13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原住民人民权利宣言》,强调保障原住民保持自身制度、文化、传统以及按照自身需要和愿望选择发展道路的各项权利,并保护原住民不受歧视。讽刺的是,当时投反对票的只有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这几个典型的移民殖民国家。2008年,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在议会上向澳洲原住民正式道歉,由此正式开启了与原住民的和解进程。2012年,美国历史上最大的集体诉讼案——印第安女子科尔贝代表印第安人诉美国联邦政府案完结,印第安人最终获得34亿美元的赔偿。此外,许多原住民运动组织和政治团体纷纷将“去移民殖民化”纳入自己的政治诉求,极端左派甚至提出清算移居者的口号。


余论


知识生产的背后潜藏着一种权力机制。西方社会是长于理论构建的。自1492年以来,欧洲通过殖民主义及之后的新殖民主义掠夺获得的财富成为欧洲精英权力的重要基础,欧洲由是开始构建为殖民主义辩护的“欧洲中心主义”信条的知识和话语体系。“‘欧洲中心主义’从字面上说是殖民者的世界模式”,这套话语体系除“无主土地”“垦殖”“平静的大陆”之外,还借用了影响更为广泛的“进步”观念,认为欧洲代表了进步,原住民则是“未开化”的、“野蛮”的,欧洲的移民或殖民活动是给殖民地带去文明,帮助殖民地走出“停滞”,摆脱“野蛮”,走向“开化”。


二战之后,殖民体系已走向解体,“欧洲中心主义”亦趋于破产,殖民主义话语遭到后殖民理论的严肃批判。然而,“欧洲中心主义”外表下还有一个“盎格鲁-撒克逊中心”的内核。这个内核迄今尚未受到学术界应有的审视与批判,在20世纪不可阻挡的去殖民化趋势下仍保持着强大的韧性,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盎格鲁-撒克逊裔的“白人统治国”形成了一种天然的团结。它们不仅巧妙地躲避了后殖民清算,还利用对“殖民主义”的概念构建和知识生产,粉饰自己的移民殖民国家本质。对比法国、英国、美国的百科全书对“殖民主义”词条的解释,就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


1973年出版的《法国大百科全书》把“殖民主义”看作一种“学说”,即话语构建,认为“殖民主义是这样一种学说,即某一个国家的政府,力图出于政治和道德上的需要,来说明对另一些地区、甚至某一个国家进行统治与占领的合法性”。《法国大百科全书》对殖民主义的这一解释,明确无误地表现出对近代殖民主义及其话语构建的批判与反思。


相比之下,1993年出版的《英国大百科全书》把殖民主义看作一种“现象”,认为:“殖民主义指的是产生于1500年前后的政治、经济现象。藉此,不同的欧洲国家发现、征服、垦殖和开发了世界上的许多地区。”就是说,英国直到20世纪90年代,还在强调“发现”“垦殖”与“开发”,还在遮掩其在北美以及澳洲的移民殖民本质。


同样是1993年出版的《美国大百科全书》把殖民主义看成一个历史过程:“不能够对殖民主义简单下定义,因为这个词的用法与不断变化的道德标准有着密切的联系。在18世纪,只有在提及白人垦殖殖民地时才谈到这个词。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为了说明这些殖民地的基本特点;二是阐明一个远离宗主国或另一个主权国家之附属国的政治地位。在这些情况下使用‘殖民主义’一词时,在道德上都是中性的……直至19世纪中期,殖民主义一词才开始有贬义。(此时)殖民主义被看成对附属国进行政治与经济控制而产生的复合物。意味着欧洲殖民扩张结束后形成的那套殖民体系,即由一些殖民帝国建立起来的控制系统,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殖民地和附属国进行统治和剥削……在整个历史发展时期,只要有帝国出现,就有可能存在这样的一类殖民体系。但此处谈及的‘殖民主义’主要是指19世纪后发生的状况。”我们在这里不吝篇幅,引用《美国大百科全书》对殖民主义的解释,只是为了强调,直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仍在致力于撇清美国建国与殖民主义之间的关系,认为殖民与殖民统治都是欧洲的事,殖民奴役和剥削也都是19世纪之后的事,而19世纪之前欧洲移民在北美的殖民在道德上“都是中性的”!


塞巴斯蒂安·康拉德在论及后殖民主义范式时指出,“使用一个笼统的殖民主义概念存在一种危险,即政权形式在空间和时间上的特殊性、社会差异和文化动力,都被抹平了。”在中国学术界,有关殖民主义研究的传统话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因此,移民殖民主义理论的提出,不仅可以让我们避免康拉德所说的那种危险,也有助于辨清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移民殖民主义国家的“殖民”性质而非“殖民地”性质。作为一种新的范式与方法,移民殖民主义理论及其“清除逻辑”还可以激发人们重新审视古代希腊的殖民运动,研究它到底在何种程度上是“真正的殖民地”即“自由移民开拓的处女地”。就这方面的意义而言,移民殖民主义理论作为一种“后-后殖民理论”,不仅是对后殖民理论的拓展和超越,而且对包括古希腊殖民运动在内的整个西方历史发展模式的叙事,都可能带来颠覆性的认识。


来源:《史学理论研究》2024年第5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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