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新城街道:搭建连心互嵌桥梁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
开发区新城街道全力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与提升服务管理质效结合起来,以空间互嵌、文化互嵌、共治互嵌为抓手,促进各民族居民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深度交融,画好民族团结“同心圆”。
近日,新城街道京汉新城社区石榴籽志愿服务队的志愿者深入居民家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帮助居民打扫卫生,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宣讲,全力以赴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石榴籽志愿服务队他们经常来打扫室内外卫生,有时候帮着做饭、帮看孩子,到我们家宣讲民族团结知识、党的民族政策,在家里我们就能了解到相关政策,非常方便,也非常好。”京汉新城社区居民刘旭英说。
“积极地参加志愿者清洁卫生活动,还有各种文艺活动,包括邻里之间的助残助困活动,把社区居民像石榴籽一样团结的民族心紧紧地聚拢在一起,凝聚了社区居民的凝聚力,共同创建美好的家园。”京汉新城社区石榴籽志愿服务队志愿者张金魁说。
京汉新城社区以党建为引领组建了由共建单位、物业公司、爱心企业、社会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职党员组成的“石榴籽志愿服务队”,聚焦居民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主动靠前服务,定期开展走访慰问、上门义诊、政策宣传等服务,用一抹“志愿红”为各民族群众幸福生活添砖加瓦。“石榴籽志愿服务队今年以来开展各类宣传宣讲活动15次,开展各类诗词朗诵、文艺巡演、非遗文化传承、科普宣传等文体娱乐活动10场,开展各类扶贫帮困活动20余次,有力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与社区基层治理工作有机融合,打通了宣传群众、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京汉新城社区党委副书记谭昌华说。
组织互嵌,搭建“连心桥”。新城街道积极鼓励各社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有力抓手,持续擦亮文明实践底色。文化互嵌,绘就“同心圆”。为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新城街道积极鼓励各社区开展各类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以活动开展为载体,搭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平台。近日,新城街道希望新城社区组织开展了主题为“多彩民族风 舞动邻里情”的文艺汇演。各族群众同唱一首歌、同跳一支舞,促进各民族相互欣赏、增进交流,推动各族群众共生共乐。“大家在一起唱歌跳舞,民族真是不分你我,互相支持、互相团结、互相欣赏,玩得挺开心。”希望新城社区居民韩淑珍说。
长期以来,新城街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党建为领,构建各民族互嵌式发展新格局;宣教为先,营造各民族互嵌式发展良好氛围;活动为媒,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生为本,提升各民族群众幸福指数。各民族心手相牵、守望相助、亲如一家、安居乐业,实现各族群众思想融合、生活融合、心理融合、感情融合,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下一步,新城街道党工委将会持续推进各族居民在空间、文化、经济、活动方面深入交往、交流、交融,通过开展一系列文艺汇演、群众演出,包括调解居民矛盾方面的各项工作,依托石榴籽工作室开展石榴籽家庭一系列活动,推动居民能够更好地共居共学、共事共建、共享共乐,营造让辖区居民团结、平等、互助、和谐的社会氛围。”新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委员杨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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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城街道京汉新城社区石榴籽志愿服务队的志愿者深入居民家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帮助居民打扫卫生,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宣讲,全力以赴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石榴籽志愿服务队他们经常来打扫室内外卫生,有时候帮着做饭、帮看孩子,到我们家宣讲民族团结知识、党的民族政策,在家里我们就能了解到相关政策,非常方便,也非常好。”京汉新城社区居民刘旭英说。
“积极地参加志愿者清洁卫生活动,还有各种文艺活动,包括邻里之间的助残助困活动,把社区居民像石榴籽一样团结的民族心紧紧地聚拢在一起,凝聚了社区居民的凝聚力,共同创建美好的家园。”京汉新城社区石榴籽志愿服务队志愿者张金魁说。
京汉新城社区以党建为引领组建了由共建单位、物业公司、爱心企业、社会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职党员组成的“石榴籽志愿服务队”,聚焦居民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主动靠前服务,定期开展走访慰问、上门义诊、政策宣传等服务,用一抹“志愿红”为各民族群众幸福生活添砖加瓦。“石榴籽志愿服务队今年以来开展各类宣传宣讲活动15次,开展各类诗词朗诵、文艺巡演、非遗文化传承、科普宣传等文体娱乐活动10场,开展各类扶贫帮困活动20余次,有力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与社区基层治理工作有机融合,打通了宣传群众、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京汉新城社区党委副书记谭昌华说。
组织互嵌,搭建“连心桥”。新城街道积极鼓励各社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有力抓手,持续擦亮文明实践底色。文化互嵌,绘就“同心圆”。为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新城街道积极鼓励各社区开展各类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以活动开展为载体,搭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平台。近日,新城街道希望新城社区组织开展了主题为“多彩民族风 舞动邻里情”的文艺汇演。各族群众同唱一首歌、同跳一支舞,促进各民族相互欣赏、增进交流,推动各族群众共生共乐。“大家在一起唱歌跳舞,民族真是不分你我,互相支持、互相团结、互相欣赏,玩得挺开心。”希望新城社区居民韩淑珍说。
长期以来,新城街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党建为领,构建各民族互嵌式发展新格局;宣教为先,营造各民族互嵌式发展良好氛围;活动为媒,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生为本,提升各民族群众幸福指数。各民族心手相牵、守望相助、亲如一家、安居乐业,实现各族群众思想融合、生活融合、心理融合、感情融合,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下一步,新城街道党工委将会持续推进各族居民在空间、文化、经济、活动方面深入交往、交流、交融,通过开展一系列文艺汇演、群众演出,包括调解居民矛盾方面的各项工作,依托石榴籽工作室开展石榴籽家庭一系列活动,推动居民能够更好地共居共学、共事共建、共享共乐,营造让辖区居民团结、平等、互助、和谐的社会氛围。”新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委员杨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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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牧局深入开发区督导检查动物秋季防疫工作。督导组深入辽河镇辽河一村、辽河二村,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形式,详细查看动物免疫档案记录是否完整、疫苗接种是否规范到位、以及防疫物资储备是否充足等情况,并对相关技术进行现场讲解与培训指导,增强防疫人员和养殖主体安全意识和疫病防控意识,确保秋季重大动物疫情态势平稳,为扎实推进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落实,建立有效免疫保障机制,确保开发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开发区教研室开展“中华文字探源”主题实践活动。教师围绕古文字是如何创造、如何演变的问题,带领学生观看了视频课《探秘中华文字的起源》。学生了解了文字的起源、演变以及背后的文化故事,深刻感受到了中华文字的博大精深和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活动打破了年级界限,促进了学科互联,探索了将中华文明探源课程融入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的实践操作模式,为中华文明探源课程项目化学习活动落地落实作出了引领示范。
◆开发区交管大队深入辖区企业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宣传活动。民警结合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及近期交通事故案例,向企业员工面对面讲解冬季道路湿滑时行车应掌握的交通安全常识及注意事项。同时通过鲜活案例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带来的危险后果,提醒企业员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坚决杜绝酒醉驾、疲劳驾驶、超载超限等严重违法行为。通过宣传,进一步强化了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营造了平稳、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出行环境。
◆养老政策惠民生,民族同心共前行。近日,新城街道龙兴社区工作人员深入小区,向过往的居民发放宣传单页,宣传普及养老保险的参保方式、缴费标准、待遇领取等基本信息,以及延迟退休政策的背景、具体规定和对居民的影响等内容,为辖区居民的养老保障和民族团结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离谱!带着俩娃还醉驾!近日,开发区交管大队民警在辖区内开展酒醉驾集中整治夜查行动时,在对号牌为蒙G7***5轻型栏板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内载有两个孩童,且驾驶人身上有浓厚酒气,执勤民警立即要求驾驶人下车接受检查。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10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安抚好车内孩子联系其家属接回孩子,面对自身的违法行为,王某也是懊悔万分。后经医疗机构抽血检验鉴定,王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王某将面临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降低外资投资门槛!六部门发文
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办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深入研究推进修订《办法》。
战略投资是特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2005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产生了引进更多优质外资的需求。并且,随着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出台或修订,相关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须根据新形势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引导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既能够促进利用外资扩总量、提质量,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日益完善,为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构、专家学者等意见。总体上,各方普遍欢迎修订《办法》,并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我们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修订并发布了新的《办法》。
二、问:修订后的《办法》便利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以坚持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防范化解风险为原则,深入研究修订优化《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是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一是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原《办法》仅允许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战略投资,外国自然人不能实施投资。本次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保持一致,将外国自然人纳入外国投资者范畴,允许其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
二是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原《办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为便利和促进上市公司引入更多长期资金,本次修订适当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如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对其资产要求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如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则依然要求其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是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原《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方式仅包括定向增发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和证券市场实际情况,此次修订增加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
四是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原《办法》并无涉及跨境换股的相关规定,战略投资作为并购的一种特殊情形,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相关要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以跨境换股形式并购境内企业的,作为支付手段的股权应当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本次修订,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综合运用现金、股权等多种方式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也便利境内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收购境外资产,同时考虑到定向发行、要约收购已有监管规则保障交易公允,我们对跨境换股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实施跨境换股。
五是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原《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首次战略投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应当在10%以上,并且取得的股份在三年内不得转让。本次修订,结合证券市场监管规则,我们取消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适当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同时坚持战略投资的中长期投资属性,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如果其他规定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要求),则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三、问:修订后的《办法》对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作出了规定,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筹发展和安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我们在新的《办法》中着力构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同时加强与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制度的衔接,在稳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切实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守住国家安全底线。
一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合规出具专业意见,中介机构经尽职调查认为不合规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中国证监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处罚不尽责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各种方式(含QFII/RQFII、沪深港通等机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防范多方式持股超出股比限制或取得控制权。违反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二是规定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时可以作出合规承诺。外国投资者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对战略投资是否符合《办法》一并进行披露,并可以应相关方要求对合规战略投资作出承诺,若违规则自愿在一定期间不行使表决权、不质押股份等。三是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衔接。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四是与反垄断审查规则衔接。战略投资达到经营者集中标准的,应当申报反垄断审查。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五是增加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规定。除各联发部门依法履行监督处罚职责外,商务主管部门还可以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问:外国投资者能否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就是新三板进行战略投资?
答:外国投资者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可以参照适用《办法》。
五、问:外国投资者通过QFII/RQFII、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是否需要符合《办法》规定?
答:否,但需符合证券市场相关监管规则要求。
六、问:《办法》出台后,已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锁定期是否同样缩短?
答:锁定期不缩短。为维持投资关系的稳定,保障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已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其原有承诺,继续按原《办法》规定执行3年锁定期要求。
七、问:外国投资者能否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定向发行?
答:可以。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定向发行,除了应当遵守《办法》相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
八、问:新的《办法》出台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是否还需要报商务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复?
答: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全面取消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和备案,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战略投资事项审批。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和报送投资信息。
一起来看原文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政府网) 向上滑动阅览
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办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深入研究推进修订《办法》。
战略投资是特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2005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产生了引进更多优质外资的需求。并且,随着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出台或修订,相关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须根据新形势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引导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既能够促进利用外资扩总量、提质量,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日益完善,为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构、专家学者等意见。总体上,各方普遍欢迎修订《办法》,并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我们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修订并发布了新的《办法》。
二、问:修订后的《办法》便利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以坚持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防范化解风险为原则,深入研究修订优化《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是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一是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原《办法》仅允许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战略投资,外国自然人不能实施投资。本次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保持一致,将外国自然人纳入外国投资者范畴,允许其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
二是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原《办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为便利和促进上市公司引入更多长期资金,本次修订适当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如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对其资产要求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如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则依然要求其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是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原《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方式仅包括定向增发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和证券市场实际情况,此次修订增加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
四是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原《办法》并无涉及跨境换股的相关规定,战略投资作为并购的一种特殊情形,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相关要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以跨境换股形式并购境内企业的,作为支付手段的股权应当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本次修订,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综合运用现金、股权等多种方式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也便利境内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收购境外资产,同时考虑到定向发行、要约收购已有监管规则保障交易公允,我们对跨境换股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实施跨境换股。
五是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原《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首次战略投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应当在10%以上,并且取得的股份在三年内不得转让。本次修订,结合证券市场监管规则,我们取消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适当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同时坚持战略投资的中长期投资属性,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如果其他规定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要求),则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三、问:修订后的《办法》对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作出了规定,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筹发展和安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我们在新的《办法》中着力构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同时加强与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制度的衔接,在稳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切实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守住国家安全底线。
一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合规出具专业意见,中介机构经尽职调查认为不合规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中国证监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处罚不尽责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各种方式(含QFII/RQFII、沪深港通等机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防范多方式持股超出股比限制或取得控制权。违反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二是规定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时可以作出合规承诺。外国投资者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对战略投资是否符合《办法》一并进行披露,并可以应相关方要求对合规战略投资作出承诺,若违规则自愿在一定期间不行使表决权、不质押股份等。三是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衔接。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四是与反垄断审查规则衔接。战略投资达到经营者集中标准的,应当申报反垄断审查。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五是增加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规定。除各联发部门依法履行监督处罚职责外,商务主管部门还可以对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问:外国投资者能否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就是新三板进行战略投资?
答:外国投资者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可以参照适用《办法》。
五、问:外国投资者通过QFII/RQFII、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是否需要符合《办法》规定?
答:否,但需符合证券市场相关监管规则要求。
六、问:《办法》出台后,已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锁定期是否同样缩短?
答:锁定期不缩短。为维持投资关系的稳定,保障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已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其原有承诺,继续按原《办法》规定执行3年锁定期要求。
七、问:外国投资者能否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定向发行?
答:可以。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定向发行,除了应当遵守《办法》相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
八、问:新的《办法》出台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是否还需要报商务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复?
答: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全面取消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和备案,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战略投资事项审批。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和报送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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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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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商品房成交数据公布
记者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网签数据显示,在存量增量政策叠加的“组合拳”作用下,10月份商品房成交同比、环比实现“双增长”,成交量增长从一线城市向更多城市扩大,全国房地产市场呈现出止跌回稳的积极势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网签数据,10月份全国房地产市场主要呈现以下3个特点:
一是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的连续下降出现了拐点。从同比数据能分析市场趋势。10月份全国新建商品房网签成交量同比增长0.9%,比9月份同比扩大12.5个百分点,自去年6月份连续15个月下降后首次实现增长;全国二手房网签成交量同比增长8.9%,连续7个月同比增长;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成交总量同比增长3.9%,自今年2月份连续8个月下降后首次实现增长。
二是商品房销售面积环比“银十”超“金九”。房地产市场历来有“金九银十”的说法,形容这个下半年的销售旺季。从环比数据能看出市场变化。10月份全国新建商品房网签成交量环比增长6.7%;二手房网签成交量环比增长4.5%;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成交总量环比增长5.8%。9月份是三季度末月,房企会拼业绩冲销量。10月份是四季度首月,一般会受9月份冲量的透支影响,今年“银十”超过“金九”十分罕见,是2007年起首次“银十”超过“金九”。
三是成交量增长从一线城市向更多城市扩大。从区域数据能看到变化的范围。分城市看,很多城市商品房网签成交量出现不同程度的增长。一线城市增长更为明显,新建商品房网签成交量同比增长14.1%,二手房网签成交量同比增长47.3%。广州、深圳、南京、宁波、大连、东莞等城市新房成交量同比增幅超过30%,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城市二手房成交量同比增长超过50%。分地区看,11个省份新建商品房网签成交量同比增长,较上月增加6个。其中,湖南、天津、广东、江西、江苏同比增幅超过10%;20个省份二手房网签成交量同比增长,较上月增加2个,其中,北京、上海、河北、辽宁、浙江、湖南、重庆、贵州、甘肃、陕西、宁夏同比增长超过10%。
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随着政策效应持续释放,房地产市场有望继续保持向好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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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网签数据显示,在存量增量政策叠加的“组合拳”作用下,10月份商品房成交同比、环比实现“双增长”,成交量增长从一线城市向更多城市扩大,全国房地产市场呈现出止跌回稳的积极势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网签数据,10月份全国房地产市场主要呈现以下3个特点:
一是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的连续下降出现了拐点。从同比数据能分析市场趋势。10月份全国新建商品房网签成交量同比增长0.9%,比9月份同比扩大12.5个百分点,自去年6月份连续15个月下降后首次实现增长;全国二手房网签成交量同比增长8.9%,连续7个月同比增长;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成交总量同比增长3.9%,自今年2月份连续8个月下降后首次实现增长。
二是商品房销售面积环比“银十”超“金九”。房地产市场历来有“金九银十”的说法,形容这个下半年的销售旺季。从环比数据能看出市场变化。10月份全国新建商品房网签成交量环比增长6.7%;二手房网签成交量环比增长4.5%;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成交总量环比增长5.8%。9月份是三季度末月,房企会拼业绩冲销量。10月份是四季度首月,一般会受9月份冲量的透支影响,今年“银十”超过“金九”十分罕见,是2007年起首次“银十”超过“金九”。
三是成交量增长从一线城市向更多城市扩大。从区域数据能看到变化的范围。分城市看,很多城市商品房网签成交量出现不同程度的增长。一线城市增长更为明显,新建商品房网签成交量同比增长14.1%,二手房网签成交量同比增长47.3%。广州、深圳、南京、宁波、大连、东莞等城市新房成交量同比增幅超过30%,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城市二手房成交量同比增长超过50%。分地区看,11个省份新建商品房网签成交量同比增长,较上月增加6个。其中,湖南、天津、广东、江西、江苏同比增幅超过10%;20个省份二手房网签成交量同比增长,较上月增加2个,其中,北京、上海、河北、辽宁、浙江、湖南、重庆、贵州、甘肃、陕西、宁夏同比增长超过10%。
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随着政策效应持续释放,房地产市场有望继续保持向好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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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次!C919完成→
近日,随着东航首架国产大飞机C919试车各项参数正常,标志着C919首架交付机全球首次换发(更换发动机)工作圆满完成。 9月19日,一架机头位置标记着“C919”字样的中国南方航空公司CZ3539航班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起飞。新华社发
此次换发成功,进一步检验了中国东航的国产大飞机维修保障能力,填补了国产大飞机在民航维修能力的一项空白,标志着中国东航国产航空器工程管理和维修保障能力迈上新台阶。
在飞机维修项目里,飞机的换发工作属于高难度的复杂工作之一,本次更换发动机主要目的是验证C919换发程序可行性,同时实现B-919A飞机发动机梯次管理,提升飞机安全性。
据悉,东航技术于今年获得了C919换发维修能力,成为了全球首家具备这项维修能力的航空器维修企业。后续东航技术将携手中国商飞,进一步优化发动机更换流程、提高换发效率,促进国产大飞机C919产品竞争力不断提升。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向上滑动阅览
9月19日,一架机头位置标记着“C919”字样的中国南方航空公司CZ3539航班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起飞。新华社发
此次换发成功,进一步检验了中国东航的国产大飞机维修保障能力,填补了国产大飞机在民航维修能力的一项空白,标志着中国东航国产航空器工程管理和维修保障能力迈上新台阶。
在飞机维修项目里,飞机的换发工作属于高难度的复杂工作之一,本次更换发动机主要目的是验证C919换发程序可行性,同时实现B-919A飞机发动机梯次管理,提升飞机安全性。
据悉,东航技术于今年获得了C919换发维修能力,成为了全球首家具备这项维修能力的航空器维修企业。后续东航技术将携手中国商飞,进一步优化发动机更换流程、提高换发效率,促进国产大飞机C919产品竞争力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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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保药品目录预计本月底发布
记者2日从国家医保局获悉,2024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现场谈判已于近日顺利结束,“扩容”后的新版医保药品目录预计于11月底对外发布,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10月27日到30日中午,国家医保局组织25名来自全国各个省份医保部门的谈判专家与相关药品企业开展了现场谈判和竞价,共涉及127家企业、162种药品,其中医保目录外药品117种,医保目录内谈判续约药品45种。 参加今年谈判的企业既有诺华、赛诺菲等外资企业,也有恒瑞、信达等内资企业;既有罗氏、强生这样的大型跨国公司,也有康方、云顶新耀这样的新兴生物医药企业;既有华润等国有企业,也有齐鲁、扬子江等民营企业。 6年来,医保谈判新增药品协议期内销售近5000亿元,医保基金支出超3400亿元。同时,通过集采推动高质量仿制药替代,腾挪出支持创新药品的空间,初步匡算,近年来国家推行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为新药耗、新技术的准入以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创造了近5000亿元的医保基金空间。 近期,国家医保局查处了哈尔滨4家药店和无锡虹桥医院的欺诈骗保案件,参与违法犯罪的不仅有医院和药店的老板、医务人员,甚至也有医患合谋的情况。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欺诈骗保危害医保基金安全,呼吁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并协助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让有限的医保基金发挥最大的保障功效。 (来源:中国政府网) 向上滑动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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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通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事项明白卡
(来源:通辽医疗保障) 向上滑动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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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价要降!时间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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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无小事!请牢记燃气安全“六字诀”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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