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全性”打牢生育友好型社会基础
中央民族大学人口与民族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杨菊华
一、彰显生育支持的全群性
一是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若干措施》提出,“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做好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保障”,有利于更好保障各类育龄人群生育权利。
二是提升青少年健康水平。《若干措施》要求,强化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加快建设儿童友好医院,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以多种形式为家庭提供育儿指导服务,大力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工作,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三是关注特定人群生育需求。《若干措施》既通过多样化的生育支持,解决“不愿生、不想生”的问题,也要求利用相关技术,解决“不敢生”“不能生”“生不出”的问题。
二、强化生育支持的全程性
婚姻是生育的前提。《若干措施》强调,要积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倡导积极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怀孕是生育的端点。《若干措施》要求,“指导各地将适宜的分娩镇痛以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分娩镇痛技术的实施,有助于消解“犹豫不决、望而却步”“想生又不敢生”的顾虑;将辅助生殖纳入医保报销,有助于缓解不孕不育人群就诊问医带来的经济困扰,满足家庭的生育意愿。
育龄人群是生命的创造者,是婚嫁、生育、养育、教育的主体。孩子出生后,谁来养、谁来育,直接影响生育决策。婚嫁黄金期、生育旺盛期、养育责任期,也是职业发展关键期、上升期。职育的平衡与冲突,是育龄人群生育决策的重要依据。《若干措施》强调,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完善促进妇女就业政策,督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鼓励弹性工作时间与地点,积极帮助职工分担育儿压力。
三、突出生育支持的全局性
生育支持是一个系统工程,多方面全面发力方能有效降低“三育”成本。在时间方面,《若干措施》要求,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加大对生育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落实到位。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这将有助于缓解“孩子有人生没人养”的困境。
经济成本是制约生育的关键因素。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建立生育补贴等制度,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很好地体现了在深化改革领域的制度和概念成果,有助于回应财政投入的补贴标准、可持续性与覆盖范围等问题。《若干措施》还强调,加强住房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因地制宜逐步使租购住房群体享有同等公共服务权利。
普惠性育幼服务是缓解养育困难的重要手段。《若干措施》要求,各地“着力增加公建托位供给,提高公建托位占比”,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普惠、多元、优质托育服务,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推动托幼一体服务,优化托育服务精准供给。这些举措有助于提高托育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降低服务价格与机构运营成本,提高服务的普惠性。
文化环境是支持生育的重要方面。《若干措施》要求,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培育积极向上的婚俗文化。
生育友好型社会是现代福利国家建设的重要构成。从生育的文化价值传递、生育政策与权利保障到生育福利化,是价值共同体、权利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的系统性社会工程。
一审:罗岷茜 / 二审:张晴 / 三审:刘亚玲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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