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教授 石人炳
一、“生友好”与“育友好”的结合
通过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和教育、住房、就业等政策支持,将“生友好”与“育友好”有效结合,进而实现“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的政策目标。
在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一是完善儿童医疗服务,加强产科、儿科建设,推动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丰富儿童药品,确保儿童医疗费用纳入医保。二是完善普惠托育服务,建设托育中心,完善社区嵌入式托育,规划托幼一体化服务体系。三是强化托育支持,落实中央财政支持及税费优惠,培养托育人才,加强托育机构管理。四是促进儿童发展与保护,普及育儿知识,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及早期发展,保障困境儿童权益。
在教育、住房、就业等政策支持方面,一是降低教育成本,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落实“双减”政策,支持学校提供课后服务和社会实践。二是降低住房成本,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确保租购群体享有同等公共服务。三是降低育儿机会成本,促进就业,保障职工权益,推动弹性工作制,提供母婴设施和托育服务。
二、“行为友好”与“观念友好”的结合
在“观念友好”层面,一是积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弘扬传统美德,倡导适龄婚育和优生优育,推动积极的婚恋观和家庭观,倡导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二是加强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发挥群团组织的宣传作用,鼓励社区、单位和个人共同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在“行为友好”层面,一是完善生育休假制度,确保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建立成本共担机制,强化监督。二是落实生育保险,保障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待遇。三是落实生育补贴,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及子女教育个税扣除政策,加大个税抵扣力度。四是提高生育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家庭所付出的生育医疗费用,强化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
三、“全人群友好”与“全生命周期友好”的结合
《若干措施》尤其关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流动人口,要求“要深入把握人口流动特点,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做好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将生育、养育、教育、就业等人生阶段有序衔接,推动“全生命周期友好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
四、“公领域友好”与“私领域友好”的结合
在公领域,《若干措施》提出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加强住房支持、保障就业和职工权益,积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从总体上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
在私领域,面向个体家庭提供了一揽子具体的生育支持政策措施,包括提高生育保险待遇,落实产假、生育补贴政策,提供更加丰富完善的生殖健康服务,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等。
一审:罗岷茜 / 二审:张晴 / 三审:刘亚玲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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