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公私,防范“假公济私”

政务   2024-11-02 11:00   广东  

纪律提醒


利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是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损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败坏党和政府声誉的违纪行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贴心的“服务”暗中早已标好了“价格”。党员干部不管是被动接受还是主动谋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服务”,实际上都是利用手中职权或影响力搞特殊化,看似未收钱财,但助长了奢靡享乐,放大了腐败风险;看似人情往来,实是模糊公私界限、突破纪法底线。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

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来源:共产党员微信-江苏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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