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一款常用的聊天软件,具有较强的社交属性。当下,微信用户群非常广泛,无论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微信都已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微信支付也就自然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支付选择,即用户可以通过微信随时转账、发红包购买商品。那么,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能否作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合法来源抗辩证据予以采信呢?
精准审理案件
在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人某厨具公司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某个体经营者未经其许可,涉嫌使用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人遂向行政机关提出裁决请求,请求责令停止使用行为。在立案调查过程中,被请求人提交了其从案外人处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最终,行政机关认定合法来源及已支付该产品合理对价的抗辩成立,请求人主动撤回了处理请求。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源于民法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其立法本意在于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进行利益平衡,并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该制度旨在通过免除善意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对基于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所产生的信赖利益进行保护,同时激励善意第三人披露侵权产品来源,以便权利人从源头打击侵权行为。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推动实现诉源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应当同时满足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具体到该案,即使用者主观上应不存在过错,客观上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如果两个要件同时满足,被请求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被请求人虽然未能向行政机关提交买卖合同、发票、收据等交易凭据,但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的联系电话,提交了其从该案外人处购买产品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且该记录明确显示了所购产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均能与实际相互对应,交易链条完整,可以证明交易事实真实发生。在请求人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购自该案外人处。同时,被请求人系小微经营主体,其所举证据已基本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合法来源抗辩客观要件证明责任的标准和要求,能够证明其在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取得了被控侵权产品,且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合乎当前大众交易惯例,亦指明了被控侵权产品提供者的联系方式,应视为其对被控侵权产品尽到了与其经营规模、专业程度、认知能力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从而推定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购买及使用的是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因此,该案中,被请求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涉嫌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了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权利人请求停止使用行为的主张未得到支持。
提升保护质效
知识产权保护,既是创新发展的核心要素,又是促进营商环境健康发展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保护满意度不断提升。小微经营主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创业富民的重要渠道,在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改善民生、稳定市场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将进一步优化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环境,提振小微经营主体发展信心,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做优做强,为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知识产权保护,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又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笔者认为,对于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处于较弱地位的小规模个体经营者,其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具备合法来源的责任应适度减轻,不宜过于苛求证据形式要件的完备,只要其提供的证据符合一般交易习惯,能够指明被控侵权产品供货方真实的初步信息,以及系通过合法的购货渠道和合理的价格购入被控侵权产品,就应当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河北省唐山市知识产权局 蔺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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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微信记录能否作为专利侵权案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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