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说·知产丨浅析三网融合进程中IPTV著作权侵权问题

职场   2025-01-24 19:30   重庆  

撰文 | 赵丽娟 律师




随着网络传输技术的快速发展,电视产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网络传输技术的助力下,IPTV顺势而生,大屏端在观看体验上的天然优势,将用户从小屏拉回了大屏,在经历了合法合规化后,在全国掀起了发展热潮。狭义理解IPTV=网络电视,其海量的作品内容是吸引用户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业务发展的进程中,IPTV内容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被诉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将对IPTV内容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什么是IPTV?



1、IPTV的定义


“IPTV”的全称为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中文译为互联网协议电视。“Protocol”代表“协议”,意思是计算机之间交换信息的计算机语言。IPTV是基于互联网协议传输的电视服务,通过IP网络,将电视节目、视频内容和其他多媒体服务传输到IPTV用户。狭义理解IPTV=网络电视,即在IP网络上看电视。但IPTV不仅有网络电视的功能,IPTV的业务范围涵盖电视、PC、手机等多种设备,随着网络传输技术的发展,未来可能提供的服务类型将会更多。


2、发展历程


我国的电视形式按照发展阶段大致分为三类,即卫星电视、有线电视、数字电视。


卫星电视,指利用通信卫星传送和转播电视节目的电视系统。电视节目从某个地面站发往通信卫星,再转发到其他地面站,地面站收到信号后传送到当地电视台转播。


有线电视,也称电缆电视、闭路电视。有线电视把录制好的节目通过线缆传送给用户。自2003年起广电总局开始了从有线电视侧启动电视数字化的进程,到2006年有线电视数字化开始全面推广。


数字电视,也称数位电视、数码电视。数字电视将传统的模拟电视信号经过抽样、量化,编码转换为二进制数代表的数字电视信号,数字电视从演播室到发射、传输、接收的所有环节都是使用数字电视信号或对数字电视信号进行处理和调制的全新电视系统。二进制的传播方式保证了数字电视的高清晰度,克服了模拟电视的不足。


数字电视的广泛运用促进了IPTV的发展。2005年5月,广电总局发放了中国大陆第一块IPTV牌照,牌照方为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现更名为上海广播电视台)。为更好地促进IPTV发展,上海文广于2005年11月成立了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和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此后,“百事通+各省电信系”IPTV迅速发展。


数字电视的用户被局限在各个本地有线电视网内。但广义上的IPTV通过互联网向全国乃至全世界传播,用户遍布全球。现在通俗地将IPTV与有线电视做了区分,各省IPTV的运营商为各省电信系(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各省有线电视的运营商为各省广电系。根据广电总局43号文,在完成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之后,IPTV的定义会更明确,届时对外会采用统一呼号,即“中国广电IPTV”。从这个总称呼上也可以看出未来IPTV的组成。


3、三网融合


“三网融合”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化的说法。三网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大网络。三网融合不意味着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主要是指业务层和应用层的融合。三网融合指三大网络相互渗透、互相兼容、并逐步整合成为统一的信息通信网络,其中互联网是其核心部分。


2010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三网融合。三网融合与我国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有一定关系。根据广电总局43号文,推进三网融合,与推进建设全国统一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体系在同步进行。


4、IPTV产业链


IPTV产业链包括内容提供方、内容服务商、集成播控平台、网络运营商、终端设备供应商及IPTV用户。其中,内容服务商、集成播控平台两部分的角色,在我国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完成前后有一定区别。


IPTV集成播控平台构架示意图(来源:广电总局)


我国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采取中央、省两级构架。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各省分平台在统一管理前提下,实行中央与省分级运营。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由中央电视台负责建设和运营,总平台职责之一是负责将全国性内容服务平台的节目信号集成后统一传送至分平台。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由中央电视台会同各省电视台联合建设和运营。与之相对应的IPTV内容服务平台也分为全国性内容服务平台和省级内容服务平台。IPTV内容服务平台对接平级IPTV集成播控平台。


依据相关法规要求,IPTV集成播控平台、内容服务平台、传输服务企业均需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应《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全国性IPTV内容服务平台牌照由中央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拥有全国性节目资源的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省级IPTV内容服务平台牌照由拥有本省节目资源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


自2010年1月国务院决定加快推进三网融合开始,2012年中国网络电视台与上海电视台签署《IPTV合资协议》《IPTV集成播控平台合并协议》,确定双方成立合资公司(即爱上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并IPTV集成播控平台等事宜。到2016年广电总局颁发了一张全国IPTV集成播控服务牌照(持有方为中央电视台)、两张全国IPTV内容服务牌照(持有方分别为中央电视台、上海广播电视台),昭示着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正在进程中。本文旨在分析在过去和现在的IPTV合作模式下,与IPTV内容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有关的案例。



IPTV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目前来看,IPTV传输的视听内容主要分为传统电视台内容、互联网来源内容、广告内容等。而通过IPTV传输的传统电视台内容又可分为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电视台直播信号传输的内容)、回看、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和栏目制作成的IPTV点播内容。其中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和栏目制作成的IPTV点播内容,在IPTV的传输与互联网来源内容相同。本文旨在分析IPTV内容服务商和网络运营商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故以下将从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回看、互联网来源内容进行案例分析。



1、广播电视节目内容


通过IPTV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涉及著作权法中广播权一项。以(2011)一中民终字第3347号【2】以及(2018)京0108民初10450号两则案例为例【3】。该两案被告均为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简称文广公司)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歌华公司)。两案原告诉称文广公司在其运营的歌华有线电视“都市剧场”频道播放了涉案作品,构成侵权。涉案频道的播出方式系文广公司将频道信号发射到卫星上,歌华公司通过卫星接收信号,再通过有线方式进行传输到用户电视前端。文广公司主张其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具有合法授权。法院认为涉案频道传输方式与传统模拟电视相似,用户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侵害了作品广播权。在该两案中,文广公司是涉案频道运营方,歌华公司是网络运营商。法院认为,涉案频道的节目内容由文广公司负责,文广公司未获得涉案作品广播权授权,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歌华公司未提供频道内具体的节目内容,亦不对频道节目信号进行任何的剪接、编辑、覆盖、删除,不对频道内容进行调整、变更,歌华公司无义务、亦无能力对涉案频道的海量内容进行权利审查,亦不应当知晓涉案频道播放涉案作品存在侵权瑕疵,故歌华公司无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2、回看


IPTV“回看”,是指在IPTV平台/系统中提供的“回看”服务,即对已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按照节目播出顺序表向IPTV用户提供,用户可在限定时间内(如3日或7日)观看上述节目内容。关于IPTV提供回看的行为属于“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实践中一直有分歧。如(2019)浙01民终10859号【4】与(2019)京73民终3697号【5】两案对此类行为分别作出了相反的结论。在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后,裁判文书网与“IPTV回看”相关的案例几乎都认定回看行为的权利类型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但IPTV行业对回看行为的权利类型界定一直有争议。2024年1月,全国30省IPTV新媒体公司联合发布《关于电视“回看”业务权属界定的倡议函》呼吁明确电视“回看”权属界定。


以下将从(2019)浙01民终10859号与(2019)京73民终3697号两案判决进行分析。


(1)认定回看属于广播权


以(2019)浙01民终10859号为例,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IPTV回看”模式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仍属广播行为。该案被告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原告诉称被告在其IPTV“回看”专区“宁夏卫视”栏目中提供涉案作品第24-29集回看,侵害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案两审法院均认为:“IPTV回看”模式既有时间限制,又有地点选择限定,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的“选定”特点。“IPTV回看”模式仅限于IPTV专网的用户,其播放的信号仅限于相应电视台限定时间内播放的信号,特定用户仅能在限定回放时间内,在特定环境下通过特定入口按需求观看电视节目。法院对原告关于被告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认为被告实施的仍系其从广播组织处获得的单向播放、传送电视信号的行为。法院认为涉案回看内容的传播行为,与涉案卫视频道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直播行为密不可分,涉案回看行为系被告在与案外人浙江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的年度IPTV合作备忘录项下所实施,传播的节目内容由案外人提供,案外人已取得传送涉案卫视直播内容授权,被告有权实施案涉广播行为,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2)认定回看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2019)京73民终3697号为例,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IPTV提供“回看”服务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该案被告为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爱上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简称河北联通公司)。原告诉称被告在河北联通IPTV“回放”专区提供涉案作品部分剧集的点播服务,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河北联通公司主张其仅提供网络传输技术服务,涉案作品由爱上公司提供。二审法院认为,爱上公司提供的“回看”服务不同于直播,而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回溯式的、可重复的观看体验,用户通过点击“回看”按钮即可在线观看存储于爱上公司服务器中的涉案作品,与通常而言的内容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在线播放服务并无本质区别。爱上公司提供涉案作品回看服务的行为已经落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2023)京民再3号【6】、(2023)津03民终4858号【7】等案均认为未经许可在IPTV“回看”服务中提供作品,应认定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关于侵权责任,3697号案法院判令河北联通公司与爱上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被诉平台仅显示“河北IPTV”,相关二维码亦显示与联通公司相关,无任何爱上公司的相关标识,他人无法知晓涉案作品由爱上公司提供;其次,联通公司与爱上公司签订的《IPTV业务合作协议》中未显示任何与回看业务相关的内容,亦无任何直接指向涉案作品的相关合作条款,无法证明联通公司在涉案行为中仅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再次,二被告均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爱上公司获得涉案作品的相关授权。故法院判令河北联通公司与爱上公司承担共同责任。


3、互联网来源内容


IPTV网络运营商负责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是二者之间的桥梁。由于在IPTV业务中,主要由网络运营商负责用户端费用的收取等,且在IPTV内容提供界面一般不会直接展示内容服务商,在相关案件中,原告一般将网络运营商作为被告,法院可能追加内容服务商为第三人。据案例检索,在与互联网类内容有关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IPTV内容服务商是否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内容提供商是否取得了作品以涉案方式播放的权利;而IPTV网络运营商是否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其与内容服务商是否有共同侵权行为。


(1)认定IPTV内容服务商与网络运营商共同侵权的案例


以(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28号【8】为例。该案被告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深圳电信公司),后法院追加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百事通公司)为第三人。该案原告认为,深圳电信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IPTV平台提供涉案作品回看,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该案中,上海百事通公司负责内容,深圳电信公司负责网络传输。


该案原告主张被告未经授权提供涉案作品回看业务。但法院未予支持,认为原告取证内容显示被告向IPTV用户提供的是涉案作品点播业务。关于被诉行为责任承担问题,该案法院认为内容服务商与网络运营商构成共同侵权,理由是:根据上海百事通公司与深圳电信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等材料,深圳电信公司负责IPTV媒体传输平台,上海百事通公司提供IPTV内容运营平台,涉案作品由上海百事通公司提供,存储于上海百事通公司的服务器。上海百事通公司未经许可以涉案方式提供涉案作品播放服务,侵害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百事通公司与深圳电信公司存在IPTV业务合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因原告明确在该案中不对上海百事通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上海百事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在该案中不予处理。(2017)黑民终272号【9】、(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133号【10】等案裁判观点与328号案相同,均认为内容服务商与网络运营商系合作关系,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2)认定IPTV网络运营商与内容服务商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案例


以我律所于2024年代理的江苏某公司诉某省联通公司、某省广电新媒体公司、视频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例。该案中,原告江苏某公司主张,某省联通公司、某省广电新媒体公司等公司未经授权在某省IPTV(联通)平台提供原告享有权利的节目的在线播放,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案法院认为,某省广电新媒体公司作为IPTV业务播控方,未尽合理审查及播控义务,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视频科技公司作为IPTV业务内容服务提供方,未能确保接入IPTV平台的内容已获得相关授权许可,有过错,应与某省广电新媒体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某省联通公司在IPTV平台运作过程中负责业务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无IPTV播控权,涉案作品也非其提供,且该公司参与IPTV平台运作有一定政策性因素,对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无直接关系,判决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律所代理的上述案件中,涉案IPTV平台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三网融合的进程中。该案中,某省政府于2016年发布通知推广该省三网融合工作方案。该省广电新媒体公司被授权为独家在该省开展包括IPTV网络电视在内的各类新媒体业务。该案三被告(某省联通公司、某省广电新媒体公司、视频科技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IPTV增值业务合作协议》。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9年7月。该案对在三网融合进程中IPTV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分析具有一定意义。



结语




我国IPTV产业处于发展之中,其产业模式正处于不断探索阶段。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对于IPTV著作权侵权问题,无论是IPTV回看服务定性,亦或是网络运营商与内容服务商承担责任问题,在司法和实践中仍存在不同意见。在三网融合进程中,IPTV著作权侵权问题涉及复杂的技术、法律和市场因素,为更好地促进IPTV业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明确IPTV业务模式中各参与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而IPTV各方想要避免此类的风险,应积极与版权方协商取得所传播的内容的相应授权。



参考资料:


【1】《智能大屏时代,不同业务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针对互联网电视、OTT、IPTV、机顶盒的对比分析》作者:龙楠、宋丽娟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2011)一中民终字第3347号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例:(2018)京0108民初10450号

【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2019)浙01民终10859号

【5】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例:(2019)京73民终3697号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例:(2023)京民再3号

【7】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例:(2023)津03民终4858号

【8】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28号

【9】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2017)黑民终272号

【10】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133号

【1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2012)琼民三终字第26号

【12】《三网融合下互动新媒体业务发展模式研究》作者:孔彬



赵丽娟 律师

重庆百君(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供职于某知名音乐版权运营渠道商、某综合性文化创意产业集团,负责处理全国卡拉OK音乐版权授权及维权事务,实体图书及电子书、有声读物的签约、策划、发行,集团公司诉讼项目,在著作权侵权、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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