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内政部于2025年1月20日发布新规,允许任何性别的两人订婚或结婚,并将相关法律术语统一为“个人”、“订婚人”、“被订婚人”和“配偶”。该规定自2025年1月23日起生效,旨在确保家庭登记工作的高效开展,并与政府便利公众的政策保持一致。
2025年1月20日,泰国《皇家公报》发布了内政部关于家庭登记的第4号规定(2025年版),依据《民商法典》第24次修正案(2025年版)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明确规定,任何性别的两个人均可订婚或结婚,并将原有的“男”、“女”、“丈夫”、“妻子”等称谓,统一修改为“个人”、“订婚人”、“被订婚人”和“配偶”。此举对家庭登记和记录的操作流程产生了影响。
为确保家庭登记工作的高效开展,并与政府旨在便利公众的政策保持一致,内政部长依据《家庭登记法》1935年第25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了以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称为“内政部关于家庭登记的规定(第4号)2025年”。
第二条,本规定自2025年1月23日起生效。
第三条,废除1998年《内政部关于家庭登记的规定》第19条,改为:
“第19条 当有人根据《家庭登记法》1935年第14条请求登记结婚时,登记官应:
01
核查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明、根据《家庭登记法》1935年第14条的规定,以及相关在世人员的身份。如有必要,还应调查上述人员,以确定表达意愿的时间、地点和特殊情况。
02
按照第13条第(3)、(4)、(5)和(7)项的规定办理。对于结婚登记(表格“คร.2”),在申请人签名栏注明已故一方的死亡日期和时间,并在备注栏详细记录双方以口头或行为方式向何人、于何时、何地表达结婚意愿,以及相关特殊情况。申请人和登记官应在记录上签名。
03
向在世一方发放结婚证书(表格“คร.3”)一份,保留剩余的结婚证书。如双方均已去世,保留结婚证书,供其继承人领取。
第四条,废除1998年《内政部关于家庭登记的规定》第22条,改为:
“第22条 当有人提交终审判决副本和案件终结证明(最高法院判决副本除外)申请离婚登记,且判决明确双方离婚时,登记官应:
核查申请人依据第8条提供的材料、终审判决副本和案件终结证明(最高法院判决副本除外)。
完整记录离婚登记(表格“คร.6”)和离婚证书(表格“คร.7”)中的双方信息。
在离婚登记(表格“คร.6”)的备注栏记录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判决日期及判决要点。
按照第20条第(3)、(4)、(5)和(6)项的规定办理。如仅一方申请,保留剩余的离婚证书(表格“คร.7”),并通知另一方领取。
第五条, 在1998年《内政部关于家庭登记的规定》第35条后增加第二款:“家庭状况登记(表格‘คร.20’)应按照本规定附件的格式。”
第六条,废除1998年《内政部关于家庭登记的规定》第50条,改为:
“第50条 家庭登记应使用本规定附件中的各类表格,具体如下:
1. คร.2 结婚登记
2. คร.3 结婚证书
3. คร.6 离婚登记
4. คร.7 离婚证书
5. คร.11 子女认领登记
6. คร.14 领养登记
7. คร.17 解除领养登记
8. คร.22 家庭状况登记
9. คร.31 附加记录
第七条,本规定或依据本规定制定的任何条款中,凡提及“男”、“女”的,均视为指“个人”;凡提及“丈夫”、“妻子”的,均视为指“配偶”。本条不适用于第7章关于妻子身份记录的规定。
该规定于2025年1月6日由内政部长阿努廷·参威拉军签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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