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你一点法 |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典型案例敲响警钟

政务   2024-12-14 09:00   四川  



惩治失火罪典型案例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进入冬季天干物燥

大风天气增多

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增加

烧杂草、野外烧烤、野外吸烟、祭祀

……

这些行为

稍有不慎

容易引发森林火灾

责任人可能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4日中午,被告人胡某来到汉源县“河沟头”(小地名)清理自家果林内的杂草,后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杂草堆。当日15时许,因起风将附近山坡杂草引燃,引发汉源县“三大弯”(小地名)森林火灾。经林业部门鉴定:本次森林火灾现场林地为国有林地,过火面积7.27公顷(折合为109亩),烧毁树种为云南松,折算植被恢复费20295.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在林区内焚烧杂草时,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导致森林资源遭受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属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胡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20295.80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某等人到汉源县富泉镇上坟,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带到现场的纸钱点燃焚烧,因突然刮起山风,不慎引发山火,造成富泉镇发生火灾,过火林地内的灌木、他人栽种的经济林木被烧毁,经林业部门鉴定,此次火灾过火灌木林地面积合计为305.70亩,折算植被恢复费为65236.38元,未纳入林地管理土地过火面积合计为387.46亩,造成经济损失265790。

法院审理认为


王某因过失引发火灾,导致生态资源遭受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属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王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赔偿生态修复赔偿金人民币65236.38元。



案例三

2020年3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汉源县“高家山”的自家耕地内做农活,期间将整理堆放的杂草点燃,因火势蔓延,将旁边云南松林区引燃,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部门鉴定:森林火灾面积139亩,折算生态恢复费为29662.6元。
杨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国有林地造成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属情节较轻。被告人杨某的行为,造成自然资源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修复责任。遂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27662.6元。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坏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失火罪是指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大多数行为人过于自信,自以为自己只是在野外丢个烟头、在自家林地里焚烧杂草、在野外野炊、在野外取暖、祭祖等用火行为不会“造成火灾”,山林火灾不仅对公共安全造成影响还对个人和集体财产有一定损失,不仅对山林造成了破坏还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影响,行为人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

汉源法院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对于任何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依法惩治被告人的同时,积极探索“绿色矫正”的途径,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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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刑   庭
编辑 | 冉   莹
审核 | 高   菲
签发 | 徐思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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