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
遵纪守法
安全用火
人人有责
森林防火
冬季天干物燥
大风天气增多
是森林火灾高发期
烧杂草、野外烧烤、野外吸烟、祭祀……
这些行为
稍有不慎容易引发森林火灾
春节将至
在森林防火的关键期
为强化护林防火意识
普及森林防火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一:非法猎捕引山火
基本案情
居住于雅安某地的居民汪某、李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电捕设备,意欲用来猎捕野猪。汪某、李某购得电捕设备后,多次到后山进行安装调试,在某次铺设电捕器时,设备在通电运行过程中引燃地面可燃物,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直至次日大火方才被扑灭。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1.73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李某在使用电捕设备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过程中,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31.73亩,二被告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依法对二被告人使用的电捕设备予以没收。
案例二:焚烧荒草引发森林火灾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杜某到栖霞市某村后面“北洼”处整地,因地里全是荒草不好收拾,杜某遂用打火机将荒草点燃,由于风势较大,致使火势向东面的山上迅速蔓延,引发火灾。经栖霞市林业局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51.4公顷。烧死烧伤松树45800株,烧伤刺槐3900株,烧伤麻栎幼树21450株,经济损失共计150.08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某过失引发火灾,使公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杜某因其犯罪行为给栖霞市国有牙山林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人杜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被告人杜某赔偿栖霞市国有牙山林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十户以上人家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汉源法院在此提醒您
冬季天干物燥
是森林火灾高发期
违规野外用火
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
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牢记“十不要”,做到“五不烧”!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