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你一点法 | 非法营运“使”不得

政务   2024-11-13 17:18   四川  



近年来,随着“有偿拼车”“网约车”等新型出行方式的兴起,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如何认定“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非法营运”的难度越来越大。

案 例


陈师傅驾驶私家车并载客,因不具有从事客运经营的资格被罚款10000元




您好,例行检查!您与车上的两人是否认识?

认识的,大家朋友,我送他们去孟获城。

他们搭乘你的车辆是否收费?

我就收点油钱。

那你的车有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没有。

交警通过详细询问得知,乘客小张通过电话预约了陈师傅的车,到达指定地点后,将支付费用260元/人


交警检查了陈师傅的微信账单:






2023/5/1/13:56

小张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陈师傅转款365元

2023/5/3/13:57

小张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陈师傅转款350元

2023/11/3/22:54

小张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陈师傅转款520元








后续经过


2024年5月20日


交通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陈师傅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以及他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2024年5月22日


陈师傅向交通局提交陈述意见,提出他和乘客是熟人、朋友,是租赁、劳务合作关系,没有非法运营。

2024年5月30日


交通局向陈师傅送达《不予采纳申辩意见告知书》,未采信陈师傅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陈师傅10000元罚款,并于当日送达。

陈师傅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交通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


非营运车辆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时,不具有从事客运经营的资格。

陈师傅与小张之间有过数次收费搭乘交易,现有证据也证明本次搭乘在达到目的地后将付费。

庭审中,陈师傅对与乘客小张之间曾经有过数次有偿搭乘并不否认,但对本次搭乘无法提供证据证实系无偿搭乘。

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故判决驳回陈师傅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非法营运车辆(又称“黑车”)常常为了追逐利润多拉快跑、疲劳驾驶、超员超速,还存在为躲避监管偷税漏税、车辆状况失管失控等情况,不仅扰乱客运市场,对乘客安全也存在较大隐患。一旦发生意外,乘客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END 





来源 | 行政庭
编辑 | 冉   莹
审核 | 高   菲
签发 | 徐思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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