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那么,如何认定收受财物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以贵阳市纪委查办的一起违纪案件为例:付某某在担任某乡党委书记期间,长期收受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为维系关系所送的礼品礼金,双方无具体请托谋利事项。由于杨某某公司经营的业务主要在付某某任职乡的辖区范围内,付某某作为该乡主要领导,负责该乡的全面工作,付某某与杨某某具有管理服务关系,付某某收受杨某某的礼品礼金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故认定付某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
通常情况下,党员干部收受以下人员的财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一是管理和服务对象,二是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三是与行使本人职权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但是,这并不是说只要党员干部收受了上述人员所送的财物就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还要根据与执行公务的关联性、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生活水平以及一般的、正常的交往习惯等因素来认定。
少数党员干部自身放松思想警惕、公私界限不清、纪法意识不强,有的认为收送礼品、礼金等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便推托,甚至即使违规最多只是违纪,因此心存侥幸、不加收敛。如果不及时加以纠正,违规受礼行为就有可能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腐败犯罪。那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与受贿行为的界线在哪里?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与受贿行为的重要区别是,给予财物的一方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行为人仅是在日常交往过程中收受了对方财物,同时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
严于律己 慎独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