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安徽省委老干部局原巡视员汪文庆被开除党籍。通报中提到,汪文庆“热衷于站台牵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原任职务影响力为他人在业务承揽、申报用地指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最终,“将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一般的打招呼需要明示;而‘站台牵线’更倾向于暗示,不明确表达但意思已经传递给相关方,手段隐蔽。”沈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慈健说。
党员干部热衷于“站台牵线”、谋取利益,后果可不只是违纪那么简单,如果收受请托人超过一定金额的贿赂,则可能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那么问题又来了,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孙国祥介绍,与普通受贿罪相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相对复杂。构成要素具体表现为:一是行为人接受请托人的请托;二是利用对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被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是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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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站台牵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实施得非常隐蔽。比如领导干部参加商人组织的活动,全程不说话、不表态,如何认定?
慈健认为,如果领导干部明知商人利用他出席活动来提升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该领导干部基于自身职务地位等因素能够对相关事务产生影响,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为商人站台。反之,若领导干部确实不知情,而且没有对相关事务产生实质影响,则不构成。具体认定需综合考虑活动背景、目的、领导干部与商人关系及后续是否有利益关联等多方面因素。
熊飞建议,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可以重点把握以下情节:一看领导干部出席活动,是否出于工作需要、履职要求。二看“站台”行为发生之前,领导干部是否已经知道请托人有明确的请托意思表示。三看领导干部的下属是否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