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是营利活动。与在股票市场合法合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理财行为不同,党员、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相当于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者,存在利用职权或影响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提供帮助,进而为企业和本人谋取利益的风险,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早在1986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就印发《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明确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人员,不得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1月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将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行为列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对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作出了处分规定。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党员干部要清醒认识自身职责使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始终保持对权力的敬畏感,坚持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严于律己 慎独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