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涵养中国式现代化
学术
2024-09-03 11:32
北京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充分彰显了我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具有独特文化基因和自身发展历程,植根于中华大地”,“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要积极吸收借鉴,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文化依其个性而独立存在,中国的法治文明也必须植根于中华优秀法律传统。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关注中国传统制度与文化的传承,真正落实“第二个结合”。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设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也是向世界展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 民本思想是传统政治思想的基石,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无疑是民本思想的体现。在宪法的引领下,“仁、义、礼、智、信”等美德被纳入法律之中,如《民法典》的诚信原则、公平原则,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心中,在数千年里深深地影响着古代中国的政治理念、制度规划和社会治理实践。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得到继承发扬,还将推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要“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公开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公开等工作,通过全流程、最广泛的民主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可是,由于法官素质参差不齐、裁判不统一等现实原因,司法责任制也面临一定程度的质疑。《决定》在司法责任制问题上也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我们应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行之有效的裁判质量保障机制,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要继续推进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法律的权威,看得见司法的公正,“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其二,传承基层治理的经验和智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如何在基层治理中倾听人民诉求、凝聚社会共识、优化政府决策、化解社会风险,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决定》指出,要“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拓宽基层各类组织和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这是把人民当家作主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重要举措。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需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的智慧,树立人民的主人翁意识。在发展基层民主的过程中,也要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升社会道德素养和文化自信。这将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也为基层治理注入新活力。中华法治历史源远流长,形成了灿烂的法治文化,其中不少法律传统是在广大乡村地区发源、实践、积累的,表现为“村规民约”“乡间俚语”等形式,形成了乡村地区广为遵守的公序良俗,具有定分止争的重要功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充分发挥好“村规民约”等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将其作为国家法治的有益补充。近期,笔者参加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党外委员专题视察活动,深入西藏多个地区,与基层干部和群众进行了深入交流,感受到了他们在乡村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巨大创造力和辛苦付出,不少地区在基层治理民主化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等方面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法与德相结合是中国传承已久的政治智慧,孟子早在两千多年前就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后世也常说“有其法,尤贵有其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和深邃的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对于提升基层治理能力、鼓励民众参与基层治理有着重要借鉴意义。其三,弘扬以民为本思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理念深深根植于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之中,并表现为社会福利政策。当代学术界研究福利国家时,常以北欧国家为代表,或将德国宪法社会国家原则作为主要分析对象。然而从历史渊源上看,尽管中国历代政府实施社会政策的效果有所不同,但社会福利政策本身早已成为中国传统国家治理的基本组成部分,其中不少还明确规定于历代政府的法令之中。在中国古代典籍中,经常可见“仁政”这个词。孔子把消除贫困、实现社会公平作为国家安定的前提条件,《论语·季氏》提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礼记·礼运》进一步提出“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即“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得老有所终,壮有所用, 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有学者总结,“古代的政治思想家总是认为道德和政治是紧密相连的。他们认为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使其人民安乐。最好的政府是真切关怀人民的福祉的政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增进民生福祉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决定》提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总方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是必要原则。在《决定》中,对人权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就业公平、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养老服务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决定》要求加强民生领域立法,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的确定感、幸福感。这是我们“民本”文化的体现,也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扬。总之,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决定》的指引下,我们将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