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买卖合同起纠纷 庭前调解促言和

学术   2024-10-25 17:01   甘肃  

近日,甘谷法院安远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调解,当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

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11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需在2024年1月10前向原告提供符合特定规格的货物。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时按质交付货物,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解决,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后,遂将被告诉至甘谷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基于双方长期合作关系的考虑,认为调解方式是解决双方矛盾纠纷的最佳选择,于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承办法官倾听了当事人各自的意见,被告称其延迟交货和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及原材料供应短缺等原因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约。并且双方合同约定赔偿金额过高,超出了其实际承受能力。原告则指出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有效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其他合理的解释。明确了双方争议焦点,承办法官开始“对症下药”。法官先向双方释法说理,阐释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被告违约的事实,以及被告所主张的违约原因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范畴,不能成为其免除违约责任的合法依据。随后,法官引导双方从长远合作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诉求,寻求一个既能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又能给予被告适当整改机会的解决方案,以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促进商业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负责在2024年11月20日前对货物进行更换或修复,确保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原告主动放弃经济损失赔偿的主张,案件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买卖合同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普遍的案件,本案通过调解最大程度减轻了企业诉累,助力企业纾困,也提高了司法效率。下一步,甘谷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理念,积极促进涉企案件高效办理,尽最大努力化解纠纷,实现公平保护、实质解纷、促企双赢。

供稿:雒雄雄 / 审核:牛礼 郭燮斌  / 编辑: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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