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谷法院六峰法庭审结一起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
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现年7周岁。原告赵某诉求与被告蒋某离婚,婚生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
办案法官调查了解到原、被告已结婚多年,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孩子由原告照顾生活及上学。在组织双方调解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但对孩子的抚养费未达成协议,调解最终失败。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法庭认为,赵某与蒋某离婚后,与孩子的关系,不因双方离婚而消除,二人都有平等地负担未成年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孩子由原告赵某抚养后,被告蒋某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最终,法庭根据被告蒋某的经济情况及甘肃省人均消费水平,判令原、被告离婚,未成年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未成年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法官寄语
家庭,是每个人最初的港湾,也是孩子成长的摇篮,抚养子女更是父母的责任与担当。然而,当家庭关系出现裂痕,孩子成为了最无辜的受害者。我们希望每一位父母都能意识到,孩子的成长需要的是一个稳定、充满爱的环境,而不是父母的争执与矛盾。请记住,虽然你们的婚姻关系结束了,但作为父母,你们对孩子的责任并没有结束,愿你们都能尽到父母的责任,让孩子被温柔对待,被真爱温暖。
供稿:朱宏霞 / 审核:牛礼 郭燮斌 / 编辑: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