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对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超标排放的燃煤机组不享受环保电价加价,以下通过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燃煤发电有限公司环保电价罚没案例的分享,提示广大在线监测相关单位关注燃煤机组CEMS的正常运行及影响要素,避免因CEMS运行问题形成处罚。
粤市监处罚〔2024〕11号
当事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要求,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2022年和2023年环保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核算。
经查,2022年1月至12月,当事人的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存在超标准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大气污染物事实。其中:1.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浓度超限值1倍以内累计时间分别为12小时和1小时,累计上网电量分别为1494.240兆瓦时和58.080兆瓦时;2.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限值1倍及以上累计时间分别为1小时和1小时,累计上网电量分别为95.040兆瓦时和58.080兆瓦时;3.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备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是指“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以下简称“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超限值累计时间为2小时、15小时和4小时,累计上网电量为44.880兆瓦时、253.440兆瓦时和73.920兆瓦时。
2023年1月至12月,当事人的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存在超标准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大气污染物事实。其中,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超限值1倍以内累计时间分别为546小时、3小时和2354小时,累计上网电量分别为65178.96兆瓦时、377.52兆瓦时和288002.88兆瓦时;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超限值1倍及以上累计时间分别为800小时、1小时和2247小时,累计上网电量分别为96191.040兆瓦时、137.280兆瓦时和256779.600兆瓦时;3.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浓度排放浓度超限值累计时间为9小时、43小时和45小时,累计上网电量为432.960兆瓦时、905.520兆瓦时和1581.360兆瓦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我省燃煤机组等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09号)中对燃煤发电机组等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政策作了明确规定,我省现行脱硫电价补贴为每千瓦时1.5分(即每兆瓦时15元)、脱硝电价补贴为每千瓦时1分(即每兆瓦时10元)、除尘电价补贴为每千瓦时0.2分(即每兆瓦时2元)。经核算,当事人2022年和2023年燃煤发电机组超标排放污染物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共计3561866.88元。其中,超限值1倍及以上超标排放污染物涉及环保电价款共计195980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2年第1、2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2年第3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2年第4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3年第1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3年第2、3、4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2、2023年燃煤机组环保考核上网电量数据核对情况的函》等证据证明。
2024年10月15日我局已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价竞处告〔2024〕1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对于当事人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限值1倍以下和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备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免于罚款。
对于当事人燃煤发电机组超限值1倍及以上排放污染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发改价格〔2014〕536号文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系为设备故障,又需做好电力保供,无法停机维修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给予从轻处罚,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1倍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3561866.88元。
2.对超限值1倍及以上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1倍的罚款1959804.00元。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要求将罚没款如数汇入省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查。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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