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等7个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2-25 11:47   河北  

1.福建莆田市仙游县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案

2.福建莆田市荔城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3.福建莆田市城厢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4.福建莆田市涵江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例
5.福建莆田市秀屿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6.福建泉州市某石业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7.福建泉州市某纺织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详情如下

1.福建莆田市仙游县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4日,仙游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榜头镇政府、泉山村干部对榜头镇泉山村进行巡查,发现位于仙游县榜头镇泉山村的黄某某木质珠子加工场,面积30平方米。
生产设备有8台木珠加工机 、1台木材开料锯木机。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十五(序号:34)木质制品制造203,该木质珠子加工场应当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现场经营者黄某某无法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佛珠加工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处人民币134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福建莆田市荔城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福建省“清水蓝天”交叉执法监督帮扶组对莆田市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无锅炉废气相关内容,未按要求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废水自行监测。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查处情况】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第5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福建莆田市城厢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腾飞街213号的莆田市祥宏鞋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但现场无法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信息。
【查处情况】
针对当事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4条第3款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环境违法情节处人民币1042元的罚款。
4.福建莆田市涵江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8日,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鞋业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制鞋生产,经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和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发现,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磨边产生的颗粒物需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进行1次/年的手工监测。
查阅该公司2023年度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的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报告内容显示该公司未开展过磨边工序颗粒物的年度自行监测。
某鞋业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

【查处情况】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第5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1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福建莆田市秀屿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件简介】
2024年4月28日,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企业监督性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某企业正在生产,核查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无燃气锅炉相关内容,但调阅该公司燃煤锅炉运行台账显示,4月份锅炉正常投用,最近一次运行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12时至2024年4月18日10时。

【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1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第4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放污染物,并对其作出处人民币2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福建泉州市某石业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9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安优尼泰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配套有活性炭吸附设施1套,生产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相关台账资料,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监测污染因子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苯系物等,根据该公司提供的2021年以来第三方检测报告,发现该公司2022年未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第5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作出罚款2.7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福建泉州市某纺织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7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永顺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石材生产加工。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有自动磨机1台、手扶磨机1台、雕刻机6台、仿形机2台、手摇切边机4台、线条机7台、红外线切边机12台、烘干线1条。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尚未办理全国版排污许可证既已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3.4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生态环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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