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监测频次“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到底应该采几个?你采的对吗?

政务   2024-12-24 11:44   河北  

当我们拿到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或者看到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方案中的废气监测频次时,会看到“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相信很多朋友和小编一样会对此疑问,这“3个”到底是指3个样品还是指3个小时均值呢?小编查阅了很多官方文件,我们一起讨论一下。

目前小编所知道的排污单位执行的废气监测项目排放标准大部分以小时均值进行评价,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中10.2“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不过,若废气监测频次“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为3个小时均值,小编认为这样不仅浪费成本,也是无意义的,下面我们看一下官方如何回复此问题。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
问: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10.2.2要求: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以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填报第七项《环境管理要求》中的《自行监测要求》的表格要求:非甲烷总烃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为“非连续采样,至少三个”。请问:“非连续采样,至少三个”中的“三个”是否每一个均需要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的规定,在1小时以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即:至少需要采样3小时,每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样品,一共采集9个样品,每3个样品计算平均值,这个3个样品的平均值算“至少三个”中的“一个”;还是说“至少三个”指的是“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样品”,只需采样一小时即可。请在网页上回复,谢谢。

答: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中的要求,排污的单位自行监测废气手工监测频次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污染物手工监测频次要求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建议参照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关于验收监测频次的回复”的要求执行,“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是指参与污染物排放评价的有效值样品”,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是指3个有效值样品。如采集有组织废气的非甲烷总烃样品,每个有效样品应按照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2017)及《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要求,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瞬时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6月的回复是建议参照“部长信箱”2019年的回复,即是“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这里的“个”为可以判定的小时均值,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本次回复重点放在关于“个”的理解上。小编了解到,目前很多排污单位或是第三方检测机构普遍是参照这个回复进行执行。

我们再看下其他省份是如何回复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回复
问:
排污自行监测废气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为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是指3个1小时有效样品吗,还是指按检测标准采集的样品个数?比如有组织废气的非甲烷总烃,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2017)采集3个瞬时样品,还是采集3个1小时有效样品(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瞬时样品)。

答:
您好!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中的要求,排污的单位自行监测废气手工监测频次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2017)中介绍废气采样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中10.2.2的要求,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外,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0月的回复比较耐人寻味,并没有直接回答问题,而是将相关事实标准陈列了出来,本次回复重点是在于标准要求上,小编认为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的回复,“非连续采样3个”即为3个样品,也就是1个小时均值也是满足“不低于......”。不过由于本次回复为2022年,晚于江苏省的回复。

小编又找到了浙江省最近的相关问题回复。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再次回复
问:
尊敬的生态环境厅领导: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10.2.2要求: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以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填报第十四项《环境管理要求》中的《自行监测要求》的表格要求:非甲烷总烃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为“非连续采样,至少二个”。请问:“非连续采样,至少二个”中的“二个”是否每一个均零要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IT 397-2007)的规定,在1小时以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即:至少需要采样3小时,每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样品,一共采集9个样品,每3个样品计算平均值,这个3个样品的平均值算“至少三个”中的“一个”;还是说“至少三个”指的是“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样品”,只需采样一小
时即可。请在网页上回复,谢谢。

答: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您向生态环境部提出。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生态环境部)解释。特此告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的第二次回复时间为2024年11月,这次网友的问题是相当直接,不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的回复也是相当直接,按照小编的理解,两次的问题其实是同一个问题,但是时隔两年,得到的回复确实差别很大,小编也是一头雾水,不知所以。

于是小编又重新查看了生态环境部的“部长信箱”。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
问:
验收技术指南6.3.4中:1)有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个周期采集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此时的“次”是指有效小时值的次数还是样品的数量?以有组织非甲烷总烃为例,是1小时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还是3个小时采集12个样品;2)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此时的3个样品是否要考虑不同污染物采样时间的一致性,以无组织监测为例,总悬浮颗粒物是采3个样品(3小时),非甲烷总烃采4个样品(1小时),两者采样时间不用考虑同步;该如何理解?

答:
一、“有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个周期采集3-多次”,此处的“次”是指“有效小时值”的次数。
二、“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不同污染物的采样时间可以不同步。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的这个问题和我们今天探讨的问题很相似,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的问题回复也是参照了“部长信箱”的本条回复。小编认为,既然是生态环境部的回复自然是最权威的,但是小编认为验收监测具有特殊性,和自行监测还是有本质区别,另外“个”和“次”的含义还是有区别的。

小编本着刨根问题的态度继续查找,找到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此问题最近的回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回复
问:
各位领导,我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对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的废气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要求为“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经查询规范以及参考生态环境部门、江苏省厅的回复,“非连续采样3个”指3个有效值样品,也就是3个用于排放标准评价的样品,则是需要3个频次。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里要求企业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GB/T 16157、HJ/T 397 等执行。根据HJ/T 397,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因此,废气手工采样应完成1频次即可,而非“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
我单位可否将排污许可证中的监测方法及个数要求改为“其他,连续采样1小时或者1小时内等间隔采集3~4个样品”?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与您致电取得了联系。应根据企业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采样方法及个数,若排放标准没有要求,可根据HJ/T397确定采样方法及个数。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的回复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该网友的提问也是很清晰全面,分别提到了生态环境部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的回复,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在2024年12月5日回复收到了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最终在2024年12月9日进行了最终回复。小编相信,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了网友们的疑问,也深知本次回复的重要,所以“研究”了几天才正式回复,通过回复可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若排放标准没有要求,可根据HJ/T397确定采样方法及个数”。这次回复可谓直接了当。即排污许可自行监测的频次只需满足排放标准要求即可。只要是这样就是符合要求的!


小编有话说

小编通过分析几个省厅的回复以及标准要求,目前可以得知:

1、若排污许可证上要求的废气采样频次为“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那么最好就是按照“3个小时均值即3个可以评价的有效值”进行采样,这种是严格多于排放标准或技术规范所要求的采样频次的,不会错,只不过会增加监测时间和业务成本;

2、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务必注意咨询当地环保部门,按照排放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填写废气监测频次,且不可一以贯之,或者全权委托给不负责任的环保技术机构进行申报;已经申领过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咨询或变更。

3、如今,无论是排污单位还是第三方监测机构普遍面临经营困境,据小编了解,之前绝大部分第三方都是按照直接采1个小时均值进行,如今若是增加采样频次,第三方价钱过高,恐怕排污单位也难以接受,难以达到双赢局面。

各位同仁对此如何理解的?欢迎留言讨论或者私信小编!





特别关注

生态环境圈公众号即将在2025年环评工程师考试前,邀请专家举办系列环评工程师考试网络培训班,请有意向参加的环评工作者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管理员进行咨询、预报名。

(扫码添加管理员进行预约报名)


更多精彩请点击

又一地通报生态环保督察典型案例

河北五地!2024年监督帮扶第十三轮次工作开始了!12月15日至12月30日开展监督帮扶工作附下载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释放环保信号

汇总!某省2024年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

生态环境圈
围绕环保合规服务为核心、全方位环保管家服务为主线的开放型环保创新服务平台,集聚环境咨询、技术服务、产品制造、工程设计及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全产业链的资源,立足河北,面向全国,为企业、园区、政府提供全生命周期、全方位、全流程的一站式环保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