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仅切割组装的除外);
2.塑料制品制造(仅切割或分装的除外);
3.印刷厂(仅激光印刷的除外);
4.食品制造(手工制作、单纯分装或小作坊除外);
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6.木器家具制造(不涉及化学处理工艺且仅手工制作或采用旋切、锯、削(刨)、自然风干等工艺加工的除外);
7.纸制品制造(有化学处理工艺如使用胶粘剂);
8.电子器件制造(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
9.电子设备制造(仅组装的除外);
10.工艺品制造(有喷漆工艺或机加工);
11.纺织品制造(仅裁剪、缝制、熨烫或污物清洗的除外);
12.服装制造(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或年加工100万件及以上);
13.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有喷漆工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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