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兼任中国法学会犯罪学学会常务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获评《中国新闻周刊》2022年度法治人物。
2024年8月18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四期“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修班”正式开班。本人很荣幸能在律所的安排下参加本期培训,收获良多。四天的课程之中,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以《涉贷款犯罪的控辩对抗》为题,向我们讲授了贷款类犯罪的辩护思路。
骗取贷款罪,担保真实足额时排除犯罪性的裁判逻辑。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2个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再审典型案例,其中有2个案例关系到骗取贷款罪。于是,围绕这两个典型案例的内容,周院长在介绍了骗取贷款罪立法进程和被误用的状况后,便向我们展开讲授了两起案例被改判无罪的具体情况,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了目前人民法院正在充分理解民营企业筹措经营资金的现实困境,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并依法妥善处理其中的不规范行为,将存在真实足额担保的贷款资料造假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裁判立场。
违法发放贷款罪,吃透金融业务的流程与性质。根据周教授在课程第二部分的讲解,实践中的争议不仅会出现在对第186条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与适用这一问题上,再有就是,区别于金融机构直接向客户发放贷款,商业银行有时候因为存在一些限制,往往不再是直接从银行流向借款人,而是通过诸如信托等方式发放至用款人。于是在这种业务流程中,就需要我们把对《信托法》等其他部门法知识的学习与案件的研判与处理做到有机结合,以综合思考这种款项的流转还是不是《商业银行法》中的贷款发放。除此之外,再比如像这种情况下的“款项性质”还能不能被认定为是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中的“贷款”也都是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的,因为这种情形下的业务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并未计入银行统计贷款业务的表内,径自解释为“贷款”也会存在一些类推解释的嫌疑。最后周老师还提到违法发放贷款罪也是特殊的背信犯罪。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这种广义的背信罪,但是对挪用公款、贪污以及违法发放贷款等这些广义的背信行为进行区分,如结合挪用公款罪背后的立法考量与司法解释,也能更好的帮助我们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体系性的思考与理解。
高利转贷罪,取得贷款之后产生转贷牟利目的不属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在课程的第三部分,周老师则进一步深入到高利转贷罪的辩护,对高利转贷犯罪中“信贷资金”、“转贷牟利目的”、“转贷”和“他人”这四个构成要件要素进行了十分详尽的解释与说理。其中,周老师重点指出的就是,高利转贷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对“转贷牟利目的”产生时机的认定上,应当坚持刑法的责任主义,强调行为和罪责的同时性,要求行为人在取得信贷资金前或当时就应当具有该目的,对于以生产经营的目的正常申请贷款,后来因为市场变化等,转而将贷款转贷给他人并取得收益的,则不成立本罪。也即,取得贷款之后再产生这个目的,就不再属于以转贷为目的去套取,这种情形不符合责任主义的要求,行为的当时行为人不存在罪责。
三个小时的课程精彩至极,干货满满。结束之际,周光权老师还再次总结了涉贷款犯罪的认定,必须考虑前置法的基本立场、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以及顾及刑法谦抑性,为我们将来对涉贷款犯罪的辩护带来十分深刻的启迪。
教育背景: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具有刑法学硕士学位。
专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
工作经历: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第八批法律实习生;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22年3月至今,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第一专业领域为金融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主要涉及银行贷款、票证业务领域;第二专业领域为企业家涉嫌各类经济犯罪的刑事辩护。
参办案例:目前已协助主办律师办理了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诈骗案,证券交易市场职务侵占案、境外抢劫筹码案,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案、违法发放贷款与挪用资金案、以及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
联系方式:电话:15600753957、010-88450160;邮箱:hanwenli@purpleglor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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