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与定罪免刑的司法适用探讨

文摘   2024-06-20 17:5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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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钱列阳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为题的第十七届“刑辩十人”论坛上发言摘登。














本文旨在探讨轻罪案件中缓刑与定罪免刑的司法适用,以及针对公职人员犯罪的相关情况。首先,分析适用缓刑与定罪免刑对公职人员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指出两者虽均在形式上避免了实际羁押,但对公职人员的党籍、公职以及未来生活的影响可能产生较大差异。其次,从被告人、单位和辩护人三个维度出发,探讨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寻求定罪免刑的可能性。最后,建议刑事诉讼法在修订时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并考虑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入量刑听证程序,以期增强缓刑和定罪免刑的适用明确性,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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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被提上日程。理论界与实务界探讨众多重要议题之时,本文对公职人员涉及的轻罪案件缓刑与定罪免刑的司法适用阐述观点。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从业者,往往更多的关注自由刑的判决结果,即被告人是否会被羁押。这种关注自然有其合理性,因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剥夺自由无疑是对个人权益的严重影响。然而,在关注自由刑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对于被告人特别是公职人员而言,除了自由刑外,其他刑罚处罚措施及非刑罚处罚措施同样可能对其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以缓刑和定罪免刑为例,虽然这两种措施在形式上避免了被告人被实际羁押,但从公职人员的角度来看却有着天壤之别。对于被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的公职人员,虽然避免了立即被羁押,但其在缓刑期间仍需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监管要求,缓刑期间的表现将直接影响其刑罚的最终执行。对于被定罪免刑的公职人员,虽然其犯罪行为被认定,但由于情节轻微,最终未受到刑罚处罚。被宣告缓刑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被定罪免刑的被告人,一般可以在原工作单位留用供职。然而,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无论是被宣告缓刑还是被定罪免刑,都可能导致其失去公职和受到党纪处分,但两者适用的具体后果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对具有公职身份的被告人而言,判处缓刑还是定罪免刑,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关乎其未来生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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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适用缓刑与定罪免刑的法律后果
公职人员被宣告缓刑后的党政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公职人员被定罪免刑后的党政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一,从被告人视角来看,一旦被宣告缓刑,其将面临党籍与公职的双重开除的情况。若判处定罪免刑,党内处分可能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视具体情况而定。政务处分通常为予以撤职,若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则可能面临开除公职的严厉处罚。若未造成不良影响,则开除公职的处分并非必然。

第二,从单位视角来看,公职人员通常是拥有深厚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骨干人员。在面对刑事指控时,他们往往能够承认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公职人员因轻罪案件被宣告缓刑,他们往往会面临党籍和公职的双重丧失,这对单位的整体运营和发展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第三,从辩护人视角来看,辩护律师关注更多的是被告人羁押与否,却很少考虑其职业前途。实际上,被告人面临的处境较为复杂。被开除公职后,被告人将永远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对其未来的就业、升学或其他需要背景调查的事项产生负面影响,其还会失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待遇。辩护人争取到缓刑的结果即认为辩护责任已经完成,往往忽视如何通过努力为被告人争取定罪免刑的判决,从而为其争取保留公职的可能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适用缓刑或定罪免刑均要求被告人犯罪情节轻,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区分缓刑和定罪免刑的适用,而是赋予了检察官和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作为辩护人,我们需要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适用缓刑与定罪免刑之间的差异。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努力寻求定罪免刑的可能性。这样不仅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晚年生活,同时也能够确保单位的发展不因骨干人员流失而受较大影响,力求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的辩护策略,或能更好的保障被告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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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建议与思考
为了提升司法实践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确保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本文提出对缓刑与定罪免刑的适用规定进行细致化和系统化的完善,并引入量刑听证程序作为重要环节。

首先,建议对缓刑与定罪免刑的细则进行明晰化规定,有助于消除司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明确两者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让司法人员在具体操作时能够有章可循,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其次,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在涉及公职人员轻罪案件的处理中,设立量刑听证程序。该程序应确保原工作单位、社区、律师等相关人员的充分参与,以便全面听取各方的声音和意见。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为量刑建议提供更加全面、客观的依据。

量刑听证程序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透明。在听证过程中,各方可以就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情节的轻重、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和辩论,这将有助于确保量刑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该程序还能够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最后,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建议充分考虑量刑听证程序,并探讨其实施的可行性和效果,为司法实践带来更为公正、透明和有效的改革。

作者:钱列阳、崔壹然

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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