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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常见问题
一、综合问题
1.企业如何申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答: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的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等事项的,申请上述事项前,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附件1),经核查通过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附件2)给企业,同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备核查。企业在“三库一平台”信息系统申请省级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时,与申报资料一并提交。
2.企业在三库申请报部事项(含升级、延续等),需上传哪些材料?
答:有关材料请查看办理指南(链接:建筑业企业资质: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000006939799Q244211400700002;工程勘察企业资质: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000006939799Q24421142970000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000006939799Q24421140260000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000006939799Q244211431900001)。注:承诺书以上述指南材料清单的模板为准。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项考核哪些事项?
答:延续主要考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净资产、设备、厂房、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等指标。
4.我单位原有是2021年以前住建部颁发的资质证书,但已换发了省厅电子证书,申请延续时,是否还需申请企业核查意见?
答:需要。企业目前持有的资质证书是省厅颁发的电子证书的,向住建部提交延续申请时,需提交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企业核查意见。
5.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证书(部试点事项)有效期即将到期,如何办理延续?
答:企业目前持有的资质证书是省厅颁发的电子证书的,向住建部提交延续申请时,需先向注册所在地住建局申请企业核查意见(综合问题第1点),再按办事指南(综合问题第2点有链接)上传资料,提交到省厅审核,通过取得省级企业核查意见后,直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在“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选择相应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认定(延续)事项进行在线办理。(住建部网址http://zwfw.mohurd.gov.cn:8070/zjblogincheck/qjd/index.html?checktype=1)
报部审批资质三库一平台延续流程 :登录三库一平台(https://skypt.gdcic.net/)→业务事项申报→行政审批事项→选择相应证书的栏目申请,申请时第二步中先选择“证书申请”,然后选择“延续”类型。
6.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
答: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规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
7.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
1.通过换领证书(换领)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后,应如何办理延续?
答:换领后的延续于2025年3月1日起接受申请,按照资质延续办事指南办理,主要考核符合二级资质标准的企业净资产、设备、厂房、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按三级资质考核)等指标。根据住建部《通用问题》第17条,换领后的所有资质应于有效期届满前同时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完成换领延续后,原资质证书上还有其它资质的,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按最短资质有效期计算该本证书有效期);原资质证书上没有其它资质的,证书五年有效期自换领延续取得首个资质时间起算。
2.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事项考核哪些事项?
答:延续主要考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净资产、设备、厂房、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等指标。
3.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需考核的人员按哪个资质等级配备?
答:企业净资产、设备、厂房、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和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相应类别一级标准考核注册人员。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考核注册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4.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是否考核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
答:延续均不考核。
5.延续不考核的人员在申请表中是否可不填写,留空制表?
答:可以。但企业需承诺企业主要人员满足延续标准要求。(承诺书下载见附件3或延续办理指南)
6.如何申请省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需上传哪些材料?(如总包二级和部分专业承包一级)
答:申请流程:登录三库一平台(https://skypt.gdcic.net/)→业务事项申报→行政审批事项→选择相应证书的栏目申请,申请时第二步中先选择“证书申请”,然后可以选择延续类型。省级延续办事指南: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000006939799Q244011400200102
7.企业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同时有住建部下放试点资质和省级资质,能否同时办理延续?
答:不能,企业需要分开申请延续。住建部下放试点资质延续由企业向住建部申报(见问答1)。省级权限资质延续由企业通过“三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向发证机关申报。
8注册地在广州、深圳的企业申请省级资质事项延续,由哪个主管部门审批?
答:分别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
9.办理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延续需要考核哪些人员?
答:考核1名技术负责人,至少1名注册人员,需配备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至少1人。
10.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如何考核企业业绩?
答: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工程基本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要素齐全。若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则需录入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数据等级需达到A级,其中招投标信息和合同登记信息如尚未录入,可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11.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如何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
答: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工程基本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要素齐全。若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则需录入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数据等级需达到B级以上,其中招投标信息和合同登记信息如尚未录入,可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1.申请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注册人员应该如何配备?
答: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 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 人。
2.退休人员能否用于申请资质?
答:能。需附人员退休证以及返聘相关材料。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3.企业有一项监理资质需申请延期,已具有的其它各项资质是否需同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4.企业可否申请多类资质?如已有施工资质,再申请监理、设计等资质。
5.企业章程、人员身份证是否不需上传?
6.办事指南和三库一系统要求上传材料不一致,请问应当以哪个为准?
答:“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文件上传功能非每一个都是必选项,在资质申报的时候应当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相关的材料进行填写上报。
7.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是否可同一人?注册人员的指标中“人”和“人次”有什么区别?
答:可以是同一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人”的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数量。“人次”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所持注册证书的数量,如某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那么在计算人次的时候,可以计为2人次,但企业申报的人员不可重复计算,如作为监理工程师申报,就不能再作为造价工程师申报。
1.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延续考核哪些事项?
答: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延续需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进行考核。有关人员需考核近一个月社保。
2.在分公司缴纳社保是否认定?
答:分公司缴纳社保可以认定,子公司缴纳社保不予认定。
3.退休人员可否用于申请资质?
答:可以,但该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且需附人员退休证明材料以及返聘相关材料。
4.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需要延期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有关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5.申请延续时,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需要考核吗?
答:暂不考核,可用同等数量的符合资质标准的非注册人员代替。
6.一个技术负责人可以同时担任多个资质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吗?
答:可以,但是需要分别满足各个资质对主要技术负责人职称、注册、工作年限、业绩等的要求。
7.企业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如何考核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
答: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信息,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或 B 级工程项目。资质审查中考核内容包括:信息是否完整(应包含工程基本信息、专业技术人员清单等),是否为申报人员个人业绩以及所起作用是否正确等。
附件1
我公司 ,曾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过(¨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 资质(¨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因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 业务,现申请对我单位进行资质核查。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联系方式:
附件2
编号:
______________公司曾在我单位申请办理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企业资质核查。经我单位审查,该企业在申请上述资质许可事项时,净资产、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方面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标准要求。我单位对核准结果负责,同意该企业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核查业务。
经办人:联系方式:
附件3
1.企业资质满足本次申请资质事项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标准要求。
2.企业主要人员满足本次申请资质事项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标准要求。
3.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承诺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本企业依法与申报的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保,且上述人员不存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
4.本企业申请前一年内不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和填报虚假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因本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质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附件4
本企业承诺:
1.企业资质和信誉满足本次申请资质事项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标准要求。
2.企业主要人员、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满足本次申请资质事项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标准要求。
3.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材料及承诺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本企业依法与申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保,且上述人员不存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
4.本企业申请前不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违法行为。
我在此所做的声明真实有效,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因本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质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附件5
本企业承诺:
1.企业资质和信誉满足本次申请资质事项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标准要求。
2.企业主要人员、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满足本次申请资质事项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标准要求。
3.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材料及承诺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本企业依法与申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保,且上述人员不存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
4.本企业申请前不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违法行为。
我在此所做的声明真实有效,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因本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质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附件6
1.企业资质满足本次申请资质事项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标准等要求。
2.企业主要人员满足本次申请资质事项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标准等要求。
3.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承诺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本企业依法与申报的技术负责人及注册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并为在职人员缴纳社保,且上述人员不存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
4.本企业申请前一年内不存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违法行为,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和填报虚假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因本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质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