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利用公权力低价购买一公司原始股后套现获利,严肃处理!

文摘   2024-11-14 18:06   江苏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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