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规范政商交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指南解读

文摘   2024-11-19 17:57   江苏  

领导干部怎么把握

政商交往的尺度、政商关系的边界?

怎么跟企业打交道、和企业家交朋友?

10月31日

经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联合印发《赣榆区规范政商交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指南》

(以下简称《行为指南》)

就如何构建“亲”“清”

政商关系给出了答案。


为便于各级、各部门

精准有效贯彻落实

《行为指南》工作要求

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行为指南》出台的重要意义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民营企业座谈会、企业家座谈会等重要场合多次论及政商关系,用“亲”“清”二字来定调政商关系,为政商交往确立了标尺,为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领导干部与企业家的关系提供了重要遵循,也为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落实这条政商交往之道,离不开具体的操作指引与行为规范。近年来,党中央、省委、市委高度重视新型政商关系建设,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成果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舆论氛围,不断增强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出台《行为指南》是推动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的必然要求,更是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重在亮明原则态度,表明意志决心,为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主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提供指引,推动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亲清政商关系,在全区营造风清气正、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加快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正面清单”重点把握的内容

“正面清单”围绕规范政商往来、优化涉企服务等4个方面25类政商交往高频场景为政商交往行为指南,鼓励各级干部参加事关企业发展的有关活动时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积极作为、靠前服务”。

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要正确处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准确把握“亲”“清”关系的内涵,公职人员要在出于公心、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只要不涉及公权私用、无不正当交易,企业正常发展有需要,即可真诚坦荡、光明磊落与企业清清爽爽合作、堂堂正正交往,积极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真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要依托各类政府服务平台,及时公开惠企政策,主动宣传、充分解读,及时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政策全面、精准、及时直达企业;要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推行“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免证办、线上办、就近办、容缺办、一次办、帮代办”等,方便企业办事,减轻企业负担;制定各项惠企政策时,要听取企业的反映和诉求,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做到精简细化申报流程,便捷高效服务审批,及时跟踪回访问效,确保政策红利落实到位等。

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邀请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参加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组织的调研、考察、培训及听证会、座谈会、交流会等活动,在赴外地开展招商引资、接待外地企业来访时,经批准可以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用餐;离连参加经贸交流、招商洽谈、调研考察等涉企服务活动及其他由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可以由企业统一购买车票,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主动支付相应费用;参加特殊公务活动和重要商务活动,参会人员统一入住的酒店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应事前请示报告、严格审批把关,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入住相应酒店。

      三、“负面清单”重点把握的内容

“负面清单”从不得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滥用监管职权等7个方面17类政商交往高频场景构建政商交往行为指南,明确了政商交往的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要求各级干部一定要做到“亲不逾矩、清不远疏,公正无私、有为有畏”。

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企业家交往中,不得“打官腔、推拖绕”,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者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在企业任职或者挂名、挂证、投资入股、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或者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咨询费或者其他好处。

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不得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未经“综合查一次”平台备案,不得对企业开展检查;不得在监督管理服务中吃拿卡要、人为设置障碍或者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大吃大喝,不得要求企业为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不得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不得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得存在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变更等理由违约毁约等。

四、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要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在政商交往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亲而不清”“清而不为”各种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职能部门及其公职人员落实情况的监督,对存在突出问题,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严重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一律通报曝光。要强化监督,畅通企业诉求渠道,搜集处置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确保正负面清单要求落到实处。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区别对待在推动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失误错误,激励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主动担当作为。在具体工作中倡导宽容失误、激励担当的鲜明导向,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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