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干者撑腰鼓劲、为改革者担当负责——《赣榆区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解读

文摘   2024-11-07 18:10   江苏  




















“干部为事业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近日,我区出台了《赣榆区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工作要求,聚焦事项清单、容错程序、行为认定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容错纠错工作操作规程,旗帜鲜明为实干者撑腰鼓劲、为改革者担当负责。


一、《细则》出台的重要意义

一是为干事创业提供方向指南。面对改革攻坚艰巨任务,干部要能迈得开步子、甩得开膀子。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有利于破除干部“不愿为”“不敢为”的思想藩篱,鼓励干部朝着“有作为”“必有为”的方向迈进,在全区党员干部中形成人人解放思想、人人敢闯敢试、人人大胆创新的行动自觉,让敢于担当、奋发作为在全区蔚然成风。

二是为改革创新提供有力后盾。以思想破冰引领改革突围,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赣榆新实践的必然要求。旗帜鲜明的容错纠错,就是敢于为担当者兜底,做改革者最坚强的后盾,从而使勇于创新探索者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同时也利于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

三是为开展容错提供规范指引。让容错纠错“落地”,离不开明晰的标准、规范的流程、完整的闭环。细则的出台从实践运用层面明确了责任分工、梳理了事项清单、优化了程序步骤,做到流程可控、过程可溯、责任可查,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在系统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

二、需要重点把握的内容


1.容错纠错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区级办理的问责案件。适用对象为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各级非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非党员公职人员的容错纠错,参照执行。

2.容错纠错界限:“八看八分清”

(一)看问题性质,是开拓进取、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

(二)看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尚无明确限制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

(三)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顾全大局,为了群众利益、集体利益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四)看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临机决断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暗箱操作,分清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职权;

(五)看客观条件,是情况特殊、改革攻坚还是好大喜功、无视纪律,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失职渎职;

(六)看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消除影响还是消极应付、放任错误,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坐视不管;

(七)看后果影响,是未造成影响、影响较小还是已经造成重大事故、严重失误或者恶劣影响,分清是促进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

(八)看挽回损失情况,是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还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分清是已经有效挽回损失还是造成重大损失无法挽回。

3.十二种适用情形

(一)在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区委工作安排中,无具体操作规定,由于缺乏经验出现一定的失误偏差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但没有为本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者挽回损失的;

(二)推进本地重大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无先例可循、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试先行、缺乏经验、难以预判等因素,采取创新措施而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

(三)在全区重点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重要工作推进中,敢于决策、大胆创新,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四)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中,着眼于提高效率、优化服务,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办理或工作出现其他失误错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且政商关系“又亲又清”的;

(五)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工作中,规范决策、积极作为、主动服务,但因市场风险等不可控因素,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六)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工作中,大胆决策、敢闯敢干,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失误错误、引发矛盾,或在资金、物资使用等方面不够规范,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未造成严重影响且没有谋取私利的;

(七)在解决复杂疑难信访问题、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有关规定不明而采取超常规措施,导致工作出现失误和错误的;

(八)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与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敢于斗争,导致引发矛盾或不稳定因素的;

(九)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或者因上级计划下达、工作安排、时限要求等方面存在客观上难以完成的情形,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二)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4.九种不予容错纠错情形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

(三)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脱离实际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五)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七)在同一项工作、同一个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八)对失误错误造成的损失能够及时补救而坐视不管的;

(九)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容错纠错工作流程

    按照“谁追责问责、谁负责容错”原则,实行提出申请、核实认定、反馈处理、跟踪回访“四步工作法”。问责机关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者责任调查中,要同步考虑问责对象是否存在容错情形,研究能否适用相关容错政策。

    (一)提出申请。干部因工作失误和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容错条件的,应在问责程序启动后问责初核期10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容错申请。

    (二)核实认定。问责实施机关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予以从轻、减轻、免责或不予免责的认定意见,提交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查;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时间,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重大、复杂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听证或第三方评估。

    (三)反馈处理。认定意见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查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机关和申请单位或个人下发书面认定书。问责实施机关根据认定书,作出问责或从轻、减轻、免责的处理。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应的解释说明。

    (四)跟踪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的6个月内,由党委(党组)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谈心,教育疏导,鼓励放下思想包袱,帮助查找问题原因,改进工作。

四、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统一领导,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纪检监察机关要支持干部积极作为,切实加强容错纠错机制执行的指导,推动制度真正贯彻落实到位;组织部门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对敢于担当、勇挑重担的干部要格外关注,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宣传部门要创造良好舆论氛围,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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