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方式,发挥群众集体力量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是允许的。农业农村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向村民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包括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国家对这方面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有的地方还有细化的配套规定。向村民筹资要注意尊重群众意愿,需要村民出资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筹资筹劳方案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筹集的资金还要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我们要坚决杜绝此类行为,依法依规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为群众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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