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2024年第51号,下称“《清单》”),将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清单》为中国出口经营者向商务部等部门申请取得相关物项出口许可证的重要依据,亦标志着商务部门对我国出口物项实施清单管制的常态化。同日,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所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2020年第63号)商用密码出口许可程序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一、中国自主的管制清单
本次《清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12月1日实施)和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条例》”)的重要举措。《清单》整合了分散在针对管控核、生物、化学、导弹等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所附的管制清单物项,借鉴国际成熟经验,按照十大行业领域、五种物项类型的划分方式进行系统整合,统一编配出口管制编码,形成中国自主的管制清单,对中国的两用物项的出口(含视同出口、再出口、国内转让)依照其“身份证号”进行许可证式管理。该《清单》中并未明确增加或减少HTS(协调关税编码指南)清单中的物项,但由于《清单》对于具体物项的定义提供了更清晰的描述,因此建议仔细审查管控物项与定义部分的技术描述之间的关系,确保自身经营产品不会触发额外的管制。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
1.内容结构:
《清单》主要分为说明部分和具体物项部分,第一部分为清单介绍和技术说明,主要阐述清单的制定背景、依据和目的,明确编码规则和物项技术说明;第二部分为具体物项的描述。
2.关键术语:
“两用物项”,是指具有民用和军用双重用途或有助于增强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特别是可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含相关技术信息和数据)和服务。
“技术”指在产品的研发、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需的专门信息和知识,包括通过技术资料或技术支持所转移、提供的技术。对技术的出口管制不适用于公共领域信息、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或普通专利申请所必需的知识。
“软件”指载入于有形媒体里的一个或多个“程序”或“微程序”的集合体。对“软件”转让的管制不适用于提供给公众的“软件”和公共领域的“软件”。
3. 编码规则:
《清单》中的编码规则采用5位的结构,组合了阿拉伯数字和大写字母,以根据物项的类型和管控原因进行排列,具体规则如下:
第1位数字:行业领域 | 第2位字母:物项类型 | 第3位数字:管控原因 | 第4、5位数字:物项顺序 |
1. 专用材料及相关设备、化学制品、微生物和毒素 2. 材料加工 3. 电子 4. 计算机 5. 电信和信息安全 6. 传感器和激光器 7. 导航与航空电子 8. 船舶 9. 航空航天与推进系统 0. 其他物项 | A. 系统、设备和部件 B. 测试、检测和生产设备 C. 材料 D. 软件 E. 技术 | 0. 与常规武器相关 1. 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工具相关 2. 与核不扩散相关 3. 与化学和生物武器相关 4. 监控化学品 5. 临时管制物项 9. 与其他国家安全因素相关 | 00至99的数字,确保物项的唯一 |
示例: 1C351=专用材料类(1)+材料(C)+化学和生物武器相关(3)+具体排序(51):“人及人兽共患病‘病原微生物’、毒素及其亚单位、动物‘病原微生物’” 3A201=电子(3)+设备(A)+与核不扩散相关(2)+具体排序(01):“电容器、电磁体和加速器” |
每个编码对应一个或多个管制物项:涉及多个管制物项或者多个编码层级的,在以上5位编码之后,采用小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轮替继续编制多层级的编码,如在1C351项下进一步编制1C351.a.12(猴痘病毒);3A201.b.1(能够产生超过2T的磁场的超导螺线电磁体)。
三、与美国商业管制清单(CCL)的对比
与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项下的《商业管制清单》(“CCL”)相比,二者同样采用字母和数字组合而成的5位编号确定管制物项及相应的分类、管制理由等信息。CCL中,美国商务部基于出口管制分类编号(“ECCN”),根据不同的物项分类和管制理由,设置了不同的许可证要求。受到EAR约束但未在CCL中列出的物项被统一归类为“EAR99”,通常可以自由出口到大多数的目的地(非禁运国)和最终用户(非制裁对象)。
但中国的管制物项清单则更为审慎、克制,在清单上的物项只有700种,远少于美国CCL的物项数量。中国的两用物项同时受到《清单》和商务部不时实施的临时管制和禁运的管制措施。对于未列入《清单》的物项,如一般的货物、技术和服务,除了采取临时管制措施外,并不实施出口管制。
此外,CCL的管制重点是限制对华的技术转让,特别是在中国发展先进半导体和超级计算机技术方面加以限制。例如,美国商务部通过针对中国特定企业的脚注、针对中国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等特殊制度设计,对中国实施关键物项和技术封锁。然而,中国并未在两用物项的出口方面设置针对美国的类似规定。
四、中国出口经营者的应对
对于中国出口经营者而言,《清单》的发布对其在业务经营中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对于涉及两用物项的中国企业,应高度重视中国出口管制的最新立法进展,积极配合相关管理措施,确保出口业务的持续合规和安全:
1. 受控物项的识别:根据《清单》中规定的物项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并确保准确归类;无法确定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对于《清单》中规定的管制物项,如符合特定管制目的的的物项出口行为,应根据《条例》要求相应申请单项许可、通用许可或通过登记填报相关信息获得出口凭证。
3. 持续跟踪立法动态:目前中国已实施管制的两用物项数量在700项左右。未来,中国政府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在广泛调查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产业、技术、贸易、安全等因素,依法稳妥有序推进物项列管和调整工作。因此,建议中国出口经营者持续关注出口管制法规的进一步细化,以便于及时采取合规和应对措施。
结语
我们希望这份简报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最新的执法动态,并在日常运营中加强合规管理。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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