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3年3月至1998年2月),任期5年。八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2978人,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1989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定改为环资委员会)等8个专门委员会。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有组成人员155人,其中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9人、秘书长1人、委员134人,设有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1993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1995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0、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1991年6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等助理机构。
●第一次会议
1993年3月15日至31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各国驻华使节旁听会议,1000多名中外记者报道会议开幕的盛况。马万祺等32位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在大会开幕当日联名发表声明,强烈谴责港督彭定康为香港政权的顺利交接和平稳过渡制造混乱和障碍。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会议以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共有九条。在经济制度方面主要修改了有关国有经济概念、国有企业自主经营和民主管理的相关内容,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主要是将宪法第九十八条有关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会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等一批决定,通过《关于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
●第二次会议
1994年3月10日至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正在我国进行友好访问的芬兰议会议长丽塔·沃苏凯宁率领的代表团旁听这次大会。前来采访今年“两会”的中外记者已达到1511名,是历年来最多的一次。会议通过将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改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决定。会议通过预算法,施行后同时废止《国家预算管理条例》。会议还通过《关于授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会议结束时,乔石委员长发表讲话指出,要加快立法步伐,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次会议
1995年3月5日至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正在我国访问的柬埔寨国会主席谢辛率领的柬埔寨王国国会代表团、挪威王国议会议长格伦达尔率领的议会代表团旁听大会。会议通过教育法、银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在会议上指出,由于国家大,发展不平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其他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立法要进一步抓紧,立法的质量要提高,在各个方面、各个层次逐步健全法制。1995年是八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至关重要的一年,通过了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一批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四次会议
1996年3月5日至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共有120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驻华使节和代表旁听开幕会议。会议通过行政处罚法、《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施行后,《逮捕拘留条例》《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第五次会议
1997年3月1日至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做好有关工作,促进香港的平稳过渡和稳定繁荣。会议通过修订的刑法,通过国防法、《关于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会议通过《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决定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四川省原重庆市。
1992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4年,乔石主持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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