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3年3月至2008年3月),任期5年。十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2984人,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资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有组成人员175人,其中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5人,秘书长1人(兼),委员159人,设有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等机构。
●第一次会议
2003年3月5日至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2916名代表出席会议。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改革重点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健全金融监管体制,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建商务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过改革,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8个。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体制,以及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机构的设置方案,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会议选举胡锦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曾庆红为副主席。会议选举江泽民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第二次会议
2004年3月5日至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举行。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2863票,反对10票,弃权17票,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共14条,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宪法修正案于2004年3月14日由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次会议
2005年3月5日至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举行。会议接受江泽民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选举胡锦涛为国家中央军委主席。大会最受注目的议程是审议反分裂国家法,最后以高票赞成通过本法。这部法律以宪法为依据,贯彻中央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紧紧围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这个主题,充分体现我们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这部法律是全国人大察民心、顺民意的重大举措。
●第四次会议
2006年3月5日至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温家宝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通篇贯穿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强调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明确了新农村建设方向并指出“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在展望实现“十一五”规划宏伟蓝图时,温家宝总理说:“任何艰难险阻都挡不住我们前进的步伐。”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多项决议。
●第五次会议
2007年3月5日至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举行。会议高票通过了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这两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通过时,全场响起了长时间的热烈掌声。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议通过了《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责编:张敏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