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
《咸阳市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咸阳市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为了进一步落实民主立法的要求,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咸阳市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认真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写明具体条款、如何修改、修改理由等。请将意见和建议以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咸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梁欢
电话:33215086
通讯地址:咸阳市秦都区团结路1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712000 电子邮箱:xysrdfgw@sina.com
传真:029-33210600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年2月6日
特此公告
咸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咸阳市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东庄水利枢纽工程是黄河水沙调控体系的重要支流水库,是渭河防洪减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务院批复的《黄河流域防洪规划》《渭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中的重要防洪骨干工程和大型水源工程,也是国务院确定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之一。东庄水库工程为大(1)型水利工程,大坝采用混凝土双曲拱坝,坝高230米,总库容32.76亿立方米,工程概算总投资163.61亿元。工程建成后,将成为全省库容最大、拱坝最高的水库工程。东庄水库将于2025年10月下闸蓄水,当前库区周边管理问题突显。结合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范围跨县域实际,为了确保工程运行和生态安全,进一步保障水库建成后有效发挥社会效益,亟需突出设区市‘小切口’立法引领特点,厘清市、县人民政府及部门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保障全省重要水利枢纽工程顺利运行和泾河流域生态安全的重要作用。
二、起草原则
(一)对标中省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结合中、省相关最新要求,特别是《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东庄水利枢纽供水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要求,立足实际,从水库库区周边管理原则、政府及职能部门职责、支持保障等方面予以明确。
(二)坚持问题导向。找准立法切入点,重点针对市人民政府、礼泉县、淳化县、泾阳县、永寿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部门反映的管理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明确水库库区周边的生态保护及高质量发展的立法指引。
(三)固化典型经验。认真总结近年来中、省及外地市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参考相关领域的立法,着眼于水库库区周边长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运用地方立法巩固已有成果。
三、起草过程
2024年10月31日,《咸阳市东庄水库周边管理条例》立法座谈会召开后,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并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咸阳市东庄水库周边管理条例〉立法起草专班的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由起草部门市水利局聘请法律专家,严格依照立法程序有序稳步推进草案起草工作。11月初完成了《条例(初稿)》,先后书面征求省东庄水利枢纽工程有限公司,市生态环境局等13个市级部门及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彬州等5个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11月20日至12月20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截止征求意见时间,未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建议。12月5日,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赴东庄水利枢纽工程现场进行了初审调研,并经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咸阳市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条例(草案)》。
2024年12月8日,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咸阳市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条例(送审稿)》进行了逐条进行审查。随后,市司法局会同市水利局及立法专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研讨,重点对水库分区划分及保护区禁止从事行为进行了完善修改。12月9日市司法局将修改稿发送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收到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交警支队、市住建局各1条意见,市生态环境局2条意见,共6条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其中1条意见为:建议增加东庄水库运营单位企业责任内容,不予采纳。因上位法对企业责任已有明确规定,本条例不宜再作重复规定。其他5条意见均是针对各自职能分工提出的,且都说明了充分理由,全部予以采纳,其他部门未反馈修改意见。
12月17日,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咸阳市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条例(草案)》。
四、主要内容
《咸阳市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条例(草案)》共31条。
(一)第一条到第五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分区管理、协同管理。
(二)第六条到第十九条,规定了市人民政府,永寿县、淳化县、礼泉县、泾阳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职责和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13个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三)第二十条到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东庄水库周边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治理、文化传承与保护、高质量发展等具体要求。
(四)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五)第二十六到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支持与保障、社会参与、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内容。
(六)第三十条到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其他规定及施行时间。
咸阳市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咸阳市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保障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的生态安全和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泾河流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范围的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防洪、水污染防治、高质量发展和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应当遵循泾河流域水安全、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水文化综合治理的要求,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共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协同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分区管理】 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范围是指水库保护范围和准保护范围。东庄水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东庄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置相应界桩、界牌等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水库保护范围外延1000米的准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东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一、二级保护区采取相应的规范化建设措施。
第五条【协同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协调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工作机制,制定东庄水库库区周边协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周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生态安全保障需要,积极跨省协调泾河干流上游的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泾河流域生态协同治理机制。
第六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对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负总责,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涉及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库区周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二)水旱灾害防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三)泾河流域水域岸线管控和保护;
(四)泾河流域水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五)泾河流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信息;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部门,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渭河生态区保护利用规划,做好相关产业发展规划衔接工作,在规划编制中东庄水库周边管理范围内不再布设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
第十条【工业与信息化部门职责】 市工业与信息化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工业与信息化部门实施与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范围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解决水库正常运行和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工业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职责】 市自然资源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水库库区周边管理范围的所辖区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
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范围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公安交管部门职责】 市公安交管部门指导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公安交管部门维护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范围和饮用水水源地的交通安全与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住房和城建设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建设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住房和城建设部门在指导村镇建设中,督促属地政府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及水库周边用途管制相关要求,配合相关部门促进水库周边与泾河流域生态环境共建共保、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市交通运输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泾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负责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范围的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路政管理及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市农业农村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泾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结合东庄水库库区周边实际,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发展区域优势农业产业。
市农业农村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监督周边水库管理范围的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水产健康养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第十六条【文化和旅游部门职责】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东庄水库库区周边不可移动文物、农耕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水库库区周边与泾河流域优秀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传承。
第十七条【林业部门职责】 市林业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林业部门应结合东庄水库库区周边实际,编制水库库区周边管理范围的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负责东庄水库库区周边森林、林木、林地的保护、培育和利用,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的保护。
第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市应急管理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强化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管理范围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体育部门职责】 市体育部门,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体育部门应当推进东庄水库库区周边体育产业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等融合发展,探索并推进东庄水库库区周边水域普惠性涉水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生态保护】 东庄水库周边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活动;
(四)向泾河水体或者河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损坏、擅自移动界桩、界牌及保护标志;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生态修复治理】 市人民政府,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库库区周边管理范围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泾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与修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东庄水库库区周边治理修复】 市人民政府开展水库库区周边管理范围的治理修复,在确保泾河流域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因地制宜,融入水文化特色,建设集防洪、生态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水库库区周边绿色生态走廊。
水库库区周边治理修复工程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东庄水库库区周边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的要求,改善水库库区周边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布局产业和建设项目,协同推进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东庄水库库区周边文化保护传承和弘扬】 市人民政府,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促进东庄水库库区周边泾河流域的文化旅游融合,推动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五条【联合执法机制】市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建立水库库区周边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动泾河流域岸线与水库库区周边管理范围的联合执法,维护水库库区周边生态安全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支持与保障】 市人民政府,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库库区周边管理的投资力度、保障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库库区周边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七条【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八条【社会参与】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生态建设和保护活动,推动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永寿、淳化、礼泉、泾阳县及彬州市人民政府对在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省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社会监督】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和其他公民对东庄水库库区周边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其他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责编:张敏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