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允许的垄断”:横向垄断协议豁免制度适用规则探析

政务   2024-12-18 13:06   甘肃  


开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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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五届学术讨论会论文优秀奖,主要尝试从实务角度对横向垄断协议及豁免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以“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案为切入,总结归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反垄断规制实际探索完善路径,以期对横向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规范适用提供有益参考,更好发挥《反垄断法》在优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

一、价值分析

横向垄断协议,又称横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根据对横向垄断协议概念和法律条文的分析,其具备三个基本构成要件:一是主体为同一相关市场内两个以上相互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二是经营者之间基于意思联络实施垄断行为;三是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效果。主要类型有价格协议、限制数量协议、划分市场协议、限制创新协议和联合抵制协议等。横向垄断协议一般在同一行业之间实施垄断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局外人往往难以知晓其存在,对市场公平竞争具有极大的破坏。

司法规制核心价值取向在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法院在评判是否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时参照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作为衡量标准,采取以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作为判断依据,以预防和规制垄断行为作为实现目标。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纯粹的自由竞争环境并不一定绝对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适量的垄断也不一定绝对损害竞争,这即是豁免制度存在的基础。合理的豁免制度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市场主体追求创新、技术进步的主观意愿,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良性发展。故我国反垄断规制对横向垄断协议采用“一般禁止+例外豁免”的原则,豁免制度的定义应指某种行为已经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但法律出于整体利益的考量对于该行为排除反垄断规制的适用规则。

二、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反垄断法》对于垄断协议采取一般禁止和特殊豁免相结合的规制方式。在认定被诉垄断协议行为是否应当适用豁免时,首先应当界定被诉行为的具体内容,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所禁止的行为,然后认定被诉行为实施主体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该行为存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经营者欲以有关协议具有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为由主张豁免,则其应当举证证明三项重要事实:第一,有关协议具有上述五项法定情形之一;第二,有关协议为实现上述五项法定情形之一所必需,因而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第三,有关协议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对于上述三项重要事实,经营者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协议具有上述五项法定情形之一项下所指积极的竞争效果或经济社会效果,且该效果是具体的、现实的,而不能仅仅依赖一般性推测或者抽象推定。

三、基于案例对适用豁免审理思路的引申思考

(一)适用豁免的前提是成立垄断。
在适用豁免条款的裁判逻辑中,应当先行审查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若符合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才能根据被诉行为人的具体豁免主张进一步审查是否适用豁免,即该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是否存在阻却反垄断法适用的情形。

(二)举证责任分配

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基础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认定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作了特殊规定,即举证责任倒置。被诉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人在主张适用豁免时,由其承担证明被诉行为不构成限制竞争的举证责任。这主要是为了与实现《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相匹配,反垄断司法裁判中的核心关注点为分析被诉行为对竞争的经济效果影响,综合考量市场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性、当事人举证能力差异性而作出的特殊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三)证明标准

主张适用豁免必须举证证明排除该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负面影响,从而排除垄断评价证明目的。具体而言,应遵循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相匹配的思路开展,即被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豁免情形规定,该行为实施前后对市场竞争或效率有无具体的提升,该行为实施前后消费者有无实质性的获益。

四、完善横向垄断协议豁免适用的实践思考

根据“一般禁止+例外豁免”的原则,司法审判中认定横向垄断协议适用豁免时对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运用采取积极态度。具体适用中,如被诉行为已经被认定为本身违法行为,是否适用豁免则需依据合理原则进一步分析,即符合法定的豁免情形规定的同时,需审查该行为的实际竞争效果,审慎认定是否有利于促进实际竞争效果和消费者权益。因此,强化司法审判对实际竞争效果的定量审查是准确适用豁免的重要一环。

(一)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

在涉垄断协议案件中对实际竞争效果的认定,往往决定了能否适用豁免。法院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应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尤其是对一些保存在相关专门机构中案件当事人难以调取的、事关社会经济运行态势的证据,依法履职调取,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

(二)落实专家辅助人和专家意见制度

涉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具有高度专业性,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及替代分析、实际竞争效果等须经较为复杂的经济学分析,才能充分认定能否适用豁免制度。而相关市场种类繁多,不同行业的经济特点大相径庭,仅依靠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探查难以保证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法院在审理中应当落实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的制度,加强引导当事人积极申请相关市场的行业专家等专家辅助人,合理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以便更准确、高效地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豁免制度。

(三)强化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

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在整体与个案、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市场人员配置与法律人员配置等方面都存在互为补充的关系,共同组成了反垄断规制体系。具体到涉横向垄断协议豁免的认定,法院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尤其是目前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建立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专家库的情形下,可以借助专家库开展专家意见咨询,以供审理时参考,提高横向垄断协议豁免司法认定的专业性。

焦飞

工学学士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三级法官



来源:省法院宣传处、融媒体中心、张掖中院

编辑:梁湘莲 何雨欣

编审:李卓敏 骆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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