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过高的彩礼已成为很多家庭沉重的负担,尤其是婚龄较短的情况下,双方利益失衡,导致彩礼纠纷数量增多。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类案的审理、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了规则指引。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运用好《规定》,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如何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彩礼,形成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以案释法栏目继续推出彩礼纠纷系列案件,通过小案例讲大道理,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本期带您了解男女双方一别两宽,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小强和小花系小学同学,2018年恋爱并同居,后谈婚论嫁时小花父母收受小强父母彩礼66000元、价值5000元的“三金”。2019年3月,小强和小花结婚登记,2021年10月生一男孩。共同生活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小花两次妊娠终止后,小强关心照顾不周,期间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小花独自外出打工,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23年4月,小强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小强和小花2018年初确定恋爱关系即同居生活,2019年3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至起诉离婚时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三年,且育有一子,在此期间双方确立了婚姻关系,建立了完整家庭,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生活。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已经实现给付彩礼的目的,小强要求返还彩礼的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