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甘肃高院高度重视案例工作,有多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为推动法治进步提供了甘肃样本。指导性案例、入库参考案例及各类典型案例具有法律适用的指导性、典型性、参考性,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引领性、示范性。为切实发挥入库参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统一裁判尺度、法治宣传等重要作用,甘肃高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典型案例选介”专栏,向公众介绍甘肃省入库参考案例及其他有典型参考意义的案例,并邀请主办法官解读案例、释法明理,深度解析典型案例背后所蕴藏的法理、事理与情理。敬请关注!
郝某某危险驾驶案
——短距离醉驾情节显著轻微情形的认定
入库编号 2024-06-1-055-049
关键词 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短距离醉驾 倒车 驾驶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对“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在不具有该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对于上述情形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充分考虑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对于不是出于挪车、停车入位或者交由他人接替驾驶等目的,而是为了长距离交通目的上道路行驶的,即便在启动机动车倒车时或者短距离行驶时被查获,也不属于上述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