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政管理】规范医疗服务秩序,保障群众健康权益(三十一)——出具健康查体报告应符合规定

政务   2024-10-18 18:55   山东  

案例:

执法机关对某医院进行检查时,现场抽查某公司职业健康查体档案中的职业健康查体总结报告,在“其他异常结果人员一览表”中,职工陈某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苯、木粉尘、噪声,血常规检测结果血白细胞总数3.42×109/L,出具“其他异常结果”结论错误。执法机关认定,该院构成未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遂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条文: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4.8.3  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报告第二款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体检结论可分为以下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与目标疾病相关的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



供稿:医政科

编辑审核: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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