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政管理】规范医疗服务秩序,保障群众健康权益(三十)——主检医师应具有相关诊断资质

政务   2024-10-12 16:05   山东  

案例:

执法机关在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医师孙某是该院临床专业职业健康检查医师,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却于2019年9月23日和2021年10月14日担任放射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并以主检医师身份在查体总结报告上签字;医师张某虽有职业尘肺病诊断资质,但没有职业卫生放射性疾病诊断资质,却于2019年12月17日作为主检医师,为放射工作人员窦某的职业健康检查查体报告签字。执法机关认定,以上事实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遂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该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条文: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供稿:医政科

编辑审核: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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