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患者亲属投诉,某医院在抢救患者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执法机关经调查发现,该院病案首页质控医师签名为打印签名,且病历中抢救记录无抢救人员、抢救时间。执法机关认定,该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八)项等规定,遂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条文: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十五条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第二十二条第(八)项 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做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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