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岔河派出所接张女士报警称自行车丢失。原来她下班后放门口,次日上班就不见了。
民警查看监控排查,发现张女士上班的当晚 21 时 48 分一驼背男子在门口徘徊,趁无人将未上锁的车推走,后消失在刘良村委会附近。民警前往核实,经确认,嫌疑人是本村满某友,随后将其在家中抓获。
审讯中,有盗窃前科的满某友承认,见车未锁起贪念偷走。本以为不会被发现,却很快被民警找到。目前,满某友已被依法处理,自行车也物归原主。
实施盗窃将面临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