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中,子女对老人有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那么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吗?近期,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夫妻之间的扶养费纠纷案件,明确了夫妻之间在一方身患疾病、生活困难等情况下,另一方确实应该承担应承担扶养义务。该案件依法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以司法力度延伸司法温度。
原告阮某与被告赵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一次争吵后,阮某在情绪激动之下到卫生间喝下了清洗卫生间用的草酸,赵某发现后及时拨打120进行救治。阮某辗转多个医院住院治疗,开支医疗费107603.23元,赵某支付了45584.00元。阮某出院后就到其父母家居住,孩子跟随赵某生活。阮某因治疗周期较长,暂无能力外出工作且没有收入来源,跟赵某多次讨要“生活费”无果后,阮某向陆良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支付其住院治疗费107903.03元、营养费2638元、护理费16998元等费用共计147445.29元,同时预付其后期开支治疗费100000元,上述合计247445.29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了解了基本案情后第一时间联系到了阮某。阮某表示双方当时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当时情绪上头难以自控,冲动之下选择了喝草酸,才造成今天这个局面。“夫妻之间过日子,吵架是在所难免的,谁没有点脾气在身上。情绪失控的时候,更不能冲动行事,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结局。当时情况危急,男方也第一时间拨打120把你送到医院进行救治,也及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看得出来对方内心还是在乎你的,正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多想想对方的好,为了家庭和睦、还有娃娃的健康成长,你们都各退一步……”法官劝说道。阮某随即表示,现在冷静下来想想觉得很不值得,当时为什么要冲动行事,身体健康受损,冤枉钱也花了不少,几十天的治疗周期在赶路、跑医院、回家之间来来回回折腾,全家人都身心俱疲。
庭审过程中,考虑到夫妻双方因未能妥善处理婚姻家庭中的矛盾,诱发出阮某喝草酸等不良后果,双方均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由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阮某医疗费107603.23元的50%即53801.62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中,阮某虽和赵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以至于阮某冲动行事喝下草酸,但赵某在阮某喝下农药后第一时间送其抢救,并积极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还有修复的可能。此种情况下,承办法官了解完基本案情后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矛盾并未闹到离婚的地步,只是缺乏沟通和包容理解。法官通过换位思考,与二人倾情交谈、剖析利弊后赢得了双方的信任。在二人对法官敞开心扉交谈中,劝导双方从感情基础、家庭和谐、孩童健康成长等角度冷静地处理家庭矛盾,并阐明伦理道德、法律关系等层面夫妻双方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扶养的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既然选择了对方成为自己的婚姻伴侣,无论是顺境还是逆境,都应该携手共进,一起面对生活的琐碎。在面临家庭矛盾时,双方一定要“忍字当先”,先各退一步保持头脑冷静,调节好情绪之后再应对问题;要学会站在对方的角度上换位思考问题,多一点耐心和爱心去沟通交流,妥善处理问题和矛盾,绝不能因吵架冲动而丧失理智,做出伤人伤己的举动,最终后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