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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所以,国家不可能无缘无故收回农民土地,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收回来干什么呢?搞国有农场?三是对农民自愿退出的土地,由国家或地方财政出钱补偿,现在地方财政都很穷,对房地产市场,国家是靠发行专项债券解决收回闲置土地资金问题,再拿出一大笔钱干这个,这怎么可能呢?(推荐阅读:自然资源部:专项债券优先考虑回购企业无力开发、不愿开发地块)
至于工商资本,可以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农村土地,但必须是农地农用,当然也可以通过入市或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由工商资本出钱收回农民土地,更是无稽之谈。
再说试点,目前国家安排的涉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试点只有三项,一是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二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三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
目前对涉及农村土地改革的新政,应该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荐阅读:三中全会决定中的“土地制度改革”)
在宅基地问题上,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已有明确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对承包地,进城落户的农民,也允许自愿有偿退出。
退出和收回,是两个概念。现行法律政策对宅基地和承包地,提出的是自愿有偿退出,而不是主动收回。另外一个关键词是:针对的是进城落户的农民,而不是留在村里的农民。
视频中,徐利提到的是退出后的补偿资金来源问题,即可能是国家财政出资、地方政府出资、工商资本出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并没有说国家和地方政府、工商资本出资后,就可以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就是所谓的“收回”。
中央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极其慎重,明确提出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是三条底线,不能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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