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邯)行罚决字〔2024〕0412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xxx镇xx村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xx庄府邸x区x号楼x单元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李xx于2023年05月至2023年08月期间,向杨xx非法出租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李xx的行为致使其的支付宝账户被用于非法资金的流水走账,李xx从中获利1180元。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和申辩、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上级下发的核查线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贰仟捌佰贰拾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一百八十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新乐支行缴纳罚款贰仟捌佰贰拾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乐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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