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4年第8号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1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永信超市 。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尖椒,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建议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2元,罚款10000元,合计10042元。
二、1批次尖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尖椒。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洛洛超市 。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尖椒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尖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办法》第八条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1批次青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青椒。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彦霞超市 。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青椒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青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办法》第八条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四、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悦娥蔬菜销售店。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五、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乐熹蔬菜店 。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六、1批次荔枝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荔枝。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清鼎悦水果超市。
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荔枝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 ]0213号。
七、1批次香蕉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清鼎悦水果超市 。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 ]0213号。
八、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客随来超市。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 ]0212号。
九、1批次大葱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葱。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客随来超市。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大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 ]0212号。
十、1批次芒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芒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春玲水果店。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芒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一、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正悦蔬菜店 。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