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不合格通报!

民生   2024-11-16 16:04   山西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4年第9号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抽检发现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茄子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茄子。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岩城快餐店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茄子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茄子,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茄子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项第(一)项规定,未履行《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佰元以上一千五百一下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责令改正。

二、1批次茄子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茄子。被抽样单位:新乐市晏婷餐饮店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批次茄子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茄子,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茄子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项第(一)项规定,未履行《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河北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佰元以上一千五百一下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责令改正。

三、1批次酱香猪耳肉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酱香猪耳肉(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6月21日)。生产单位:石家庄市金佰汇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该1批次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50000元,合计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2024〕0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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