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名单
策划:吴佳颖(彭浦新村街道司法所)
主讲:余艾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摄像、后期:吴佳颖、张之浩(彭浦新村街道司法所)
审核:成亮(彭浦新村街道司法所)
“彭小法”看剧说法之
《凡人歌》第六期
因出借身份证带来的天降债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省流版
剧名:《凡人歌》
大家好,新一期的“彭小法”看剧说法栏目又与大家见面了。我是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余艾芳。
近期,《凡人歌》作为一部现实题材都市剧,自开播以来热议不断。第五集中,在公司任劳任怨的老员工那伟,突遇天降债务八十万。原来是那伟的老板为掩人耳目,借用那伟身份证给出轨对象注册了公司。直到供货商赵鹏举追债上门,那伟才知道自己稀里糊涂地成了法定代表人。为了不得罪老板、不丢工作,那伟权衡之下决定自掏腰包承担这笔大额债务,并为此与妻子沈琳爆发了激烈的冲突。
法律问题
问
那么,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伟在公司负债时究竟可能承担何种责任,面临哪些风险?剧中的那伟真的需要自己承担这笔债务吗?
让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六十条的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可见,法定代表人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应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独立承担,并不当然波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关于这一点,《民法典》和《公司法》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结合本剧剧情,那伟向他人出借自己的身份证注册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未从事不当职务行为,且供货商赵鹏举所主张的债务系公司正常经营所产生,那么从法律角度讲,这笔债务应由公司独立承担,而非那伟。如果那伟能够证明自己对于被借明担任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规避风险。
尽管那伟不应当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若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法定代表人也将成为被限制高消费的主体。这意味着那伟的生活品质可能因公司债务问题受到严重影响。
供稿 | 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