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文
法〔2024〕92号:2024年5月8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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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数份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结合当事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目的、各方履行权利义务的情况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0年,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某开发公司)开发某小区,该项目是哈尔滨市2010年棚改项目。该项目由哈尔滨市某某建筑安装总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某建筑公司)负责总承包。2012年4月1日,刘某某以哈尔滨某某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劳务公司)的名义与哈尔滨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刘某某为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承包该工程中的某居住区7#、8#、9#楼,多层砖混11#、12#高层、物业办公室的人工。劳务分包总价为高层采用劳务固定总价550元(每平方米),多层框剪固定总价550元(每平方米),多层框架固定总价520元(每平方米),多层砖混固定总价390元(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刘某某负责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刘某某负责施工的楼号于2012年底交付使用。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刘某某向哈尔滨某建筑公司要求结算,2013年底,刘某某与哈尔滨某建筑公司结算,总计劳务款应为25,475,736.30元,哈尔滨某建筑公司已付款15,311,000元,尚欠刘某某劳务费10,164,736.30元。哈尔滨某建筑公司于2016年付款114万元,尚欠9,024,736.3元。
哈尔滨某建筑公司辩称:刘某某确实挂靠哈尔滨某某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劳务公司),轻包了碧水湾项目7-12级物业楼的轻包工作。按照其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哈尔滨某建筑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其轻包费用17,760,968元。在支付过程中,均按照刘某某提供的工人工资明细发放,从未拖欠工程款。
黑龙江某开发公司辩称:黑龙江某开发公司与哈尔滨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已与哈尔滨某建筑公司工程清算完毕,不欠哈尔滨某建筑公司的钱款。刘某某作为自然人,无权向黑龙江某开发公司主张权利,因为当时黑龙江某开发公司已向刘某某支付了228万元工程款,其已经实际接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哈尔滨某建筑公司与某甲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某小区7#、8#、9#楼多层砖混11#、12#高层,物业办公楼为框架;工程承包方式为轻包人工费;保险条款为,由于某甲劳务公司施工人员流动较大不便于管理,经协商由某甲劳务公司交纳意外伤害保险,把交款发票返给哈尔滨某建筑公司,哈尔滨某建筑公司按定额中规定比例拨付给某甲劳务公司,此项保险含在固定单价合同价款中,均由某甲劳务公司缴纳。如某甲劳务公司不缴纳,哈尔滨某建筑公司有权代缴后扣回。某甲劳务公司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总价(含正式劳务发票)及总价分解为,工程高层采用劳务固定总价550元/平方米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多层框架固定总价550元/平方米、多层框架固定总价520元/平方米、多层砖混固定总价390元/平方米,一次包死不再调整。哈尔滨某建筑公司与某甲劳务公司均在本合同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朴某某在哈尔滨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处签字,刘某某在某甲劳务公司负责人处签字。2012年5月25日,哈尔滨某建筑公司与某乙劳务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某小区7#、8#、9#、11#、12#楼和物业楼工程;工程范围为某小区7#、8#、9#、11#、12#楼和物业楼工程的轻包人工费、包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合同总计为以最后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如有争议以有资质机构鉴定为准;结算方式为根据某乙劳务公司的承包范围计取人工、材料、机械费按定额采用固定费率结算,定额项目内人材机不调差。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总价措施项目费。管理费、利润以直接费为基数计取8%(管理费3%、利润5%),工伤险、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进入结算,并由某乙劳务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哈尔滨某建筑公司与某乙劳务公司均在本合同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2013年1月15日,刘某某施工的轻包工程交付哈尔滨某建筑公司。《某小区轻包费用》内容为,7#楼建筑面积3156平方米,附加面积526平方米,单价390元,总价1,435,980元;8#楼建筑面积5392平方米,附加面积898.64平方米,单价390元,总价2,453,361.30元;9#楼建筑面积3795平方米,附加面积626.5平方米,单价390元,总价1,726,725元;11#楼建筑面积15505平方米,附加面积0平方米,单价550元,总价8,527,750元;12#楼建筑面积11552平方米,附加面积679平方米,单价550元,总价6,727,050元;地下车库建筑面积3450×1.5平方米,附加面积1725平方米,单价550元,总价3,794,970元;物业楼建筑面积1246平方米,附加面积311.5平方米,单价520元,总价809,900元;总价25,475,736.30元。周某某、马某某在该表下方签字。《竣工质量验收、工程量核算及拨款申请表》的主要内容为,某小区项目轻包人工费,工程量单价多层390元每平方米、框剪550元每平方米、框架520元每平方米,总价25,475,736.30元,累计付款1531.1万元自2012年6月9日至2013年11月5日拨款。周某某在质检员处、马某某在工长处签字。其余部分均为空白。哈尔滨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朴某某,曾系某乙劳务公司股东。哈尔滨某建筑公司自2010年至2020年,在哈尔滨市某区人民法院、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法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虎林市人民法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案一审诉讼中,哈尔滨某建筑公司授权马某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显示马某某职务为哈尔滨某建筑公司副经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19)黑01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一、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哈尔滨市某建筑安装总公司的反诉请求。宣判后,刘某某以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错误为由,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1)黑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哈尔滨市某建筑安装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某某工程款7,570,548.30元及利息;四、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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