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现象非常常见,挂靠人经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或者分包合同,那么挂靠人的合同相对方在主张权益时,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益,在诉讼中,债权人通常会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合同相对性又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在挂靠人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存在表见代理关系时,债权人就可以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来主张权益。那么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举证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存在表见代理关系?合同及文件:提供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收据或其它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应显示被挂靠人的名称或盖有其公司的印章。授权书或介绍信:证明挂靠人在对外事务中使用了被挂靠人的授权书、介绍信或其他证明文件,尽管这些文件可能是伪造或过期的。善意举证:证明在合同签订或交易时,相对人确信挂靠人具有被挂靠人的代理权限,可能包括交易对话记录、证人证言等支持相对人善意相信的材料。无过失证明:相对人没有过错地认为挂靠人有代理权,例如证明相对人在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后,仍无从知晓挂靠关系。注:一般由被挂靠单位举证相对人(第三方)非善意或者有过失,这时候,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债权人就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是善意且无过失的。交互往来记录:展示过去相对人与挂靠人进行交易的记录,以及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进行业务行为时,对方(相对人)确信其代表被挂靠人而进行事务的记录。证明挂靠人在进行具体交易时,是否实际使用了被挂靠人的经营名义或资源,如印章、办公地点、员工制服等,这些可以形成对外部的代理权的表象。内部管理文件:采购、投标、合同签署、员工管理文件等,显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管理和业务来往。法律认定:引用法院裁决或其他法律文件以证明两者间存在挂靠关系的一般事实。通过收集并提供上述证据,可以有效对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表见代理关系进行举证,以支持债权人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主张。以上仅为概括分析,具体案件要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结合案件本身的证据情况进行证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