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认定规则

职场   2024-05-30 18:59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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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一直是令施工单位十分头疼的问题,部分造价鉴定单位也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鉴定,鉴定机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2019年第13次法庭会议纪要的最新意见中提到的可得利益损失的4种计算方法进行鉴定,但是具体的鉴定方法应当由法院来选择和认定,而不能鉴定机构自行决定。

一是差额法。即合同若适当履行时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减去违约行为发生后守约方的财产状况,得出的差额即为可得利益损失。差额法是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基础方法,典型适用情形为房屋买卖合同等财产纠纷。

二是类比法。即类比与守约方相同或相类似的主体在类似条件下所能获得的利益,以此来计算可得利益的损失。类比法适用于守约方通常能够获得稳定收益的纠纷,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等。

三是估算法。即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参考合同履行情况、过错大小、行业利润率等因素,酌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估算法适用于难以计算出具体数额的纠纷,比如难以具体计算损失的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

四是综合裁量法。即参考综合获利情况、当事人各自的过错、当前经济形势等因素由法院综合裁量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综合裁量法一般适用于无法根据前三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纠纷。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原则主要为实际损失赔偿规则和可预期损失赔偿规则,前者指的是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者指的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其他损失一起构成了损失赔偿总额,但并不意味着是守约方最后能得到的实际赔偿额,因为该总额还需接受可预见规则、扩大损失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调整规则等认定规则的调整。

损失赔偿额的认定规则

一是可预见性规则。《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是扩大损失减损规则。《民法典》第59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实务中适用扩大损失减损规则的难点在于判断“适当措施”,包括判断守约方是否对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措施以及该措施是否适当。笔者认为,判断措施的适当性,不能采用结果反推法(即只要未达到减少损失的效果就推定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而应该从守约方的行为本身出发,考虑一方的经验、技能、财务状况以及特殊身份等综合判定。

三是损益相抵规则。2020年12月23日新修订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是损益相抵规则。该规则虽然规定在了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但根据200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规则亦可适用于买卖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四是过失相抵规则。《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此即过失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不同于双方违约,一般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

五是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调整规则。《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当事人对违约造成的损失可以进行事先约定,且有两种法定的约定方式,一种是约定违约金,一种是约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第2款对适用违约金的调整规则作了明确约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规则尚未作明确规定。根据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如依据约定的计算方法算出来的赔偿额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主张减少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守约方有证据证明计算出来的赔偿额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对守约方主张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对超出约定损失赔偿额的部分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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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法律相关分享,丰富的工程造价鉴定及工程法律服务经验。专职律师,一级造价师,一级建造师,咨询工程师(投资),一级消防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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