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一方面,向发包人交付质量符合约定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基本合同义务,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虽然合格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通常会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就工程修复、支付修复费用提出反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条件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明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表面可见或者施工资料即可反映的质量问题,二是需要专业机构鉴定才能认定的质量问题。对于前者,并不一定要经过鉴定才能对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认定。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瘦身钢筋”“问题水泥”,但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包人发现存在地下室渗水等质量问题,有权请求承包人进行维修;在移交工程时,发包人发现墙体、屋顶存在明显裂痕,依常识即可判断主体工程存在安全隐患,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不修复的,发包人有权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现场签证、现场照片和录像以及人民法院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明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对司法鉴定应正确看待,并非凡是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都要求当事人申请鉴定;亦非只要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就一律按鉴定意见处理。是否需要鉴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采信哪些鉴定意见,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