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结算以财政审计为准,承包人如何破局?

职场   2024-10-24 18:33   河南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约定工程结算以财政审计为准,但是项目竣工验收多年,财政审计结果一直未出,承包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申请造价鉴定来解决工程结算数额的问题?

当前,法院的多数观点是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如当事人明确约定结算以财政审计为准,则应当遵守约定,按照财政审计结论确定结算数额。但是财政审计结论迟迟未出,承包人就一直不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无疑会给承包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当前关于“结算以财政审计为准”的裁判观点: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如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报送审计所需的竣工结算资料等,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及时提交审计或者未提交完整的审计资料等,可视为发包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因审计单位原因未及时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函告审计单位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审计单位未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又未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4、合同约定结算以财政审计为准,承包人申请造价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
5、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在约定期限及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就工程价款结算无法达成一致申请司法审计鉴定的,应予准许。
6、审计机关严重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未作出审计结论,发包人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审计机关具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具审计结论的,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予以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请求依据审计报告、评审结论结算工程价款的,予以支持。
8、审计结论作出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审计结论存在错误的,错误部分审计意见不应当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
二、如何破局
鉴于以上的裁判观点,承包人应当举证自己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给发包人,发包人或者审计机关无正当原因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承担举证责任。承包人可从以下几点进行证据固定,以破除审计长期未出无法主张工程款的僵局:
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重视竣工结算。主动按照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及准确、详实、全面的竣工结算资料,完整记录、证明工程造价等内容,装订成册后按期向发包人提交,保存反映提交资料构成的签收记录或者邮寄凭证。
2、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报送结算资料时,将结算资料的报送清单详细发给发包人,并告知发包人如资料缺少及时告知,在一个月内未告知承包人需要补充结算资料则视为结算资料完整齐全,满足结算评审条件。
3、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将何时将哪些资料报送给发包人的事实记录下来。
4、因审计及财评的过程承包人较难参与,不能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审计及财评结果做出后要及时的进行全面审查,如有错误应及时采取弥补措施,并向发包人书面告知自己的意见。
5、对审计结论确有错误的,对审计结论错误的部分及相应依据一一列出,便于在诉讼中启动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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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造价宏人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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